主要職責:
辦理公證事務,出具公證證明。如公證經合同、收養、遺囑等法律行為,公證學歷、出生、親屬關系等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辦理保全證據和提存公證等。
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除辦理公證事務外,公證法律服務的內容還包括: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代當事人保管遺囑、文件和其他貴重物品,清點、封存遺產,調解公證事項的糾紛,應邀參與當事人之間的談判和其他經濟活動,進行回訪監督,提出公證建議,擔任法律顧問,代辦與公證有關的法律手續等。
對社會性活動實施法律監督。如對招標投標、拍賣、面向社會的各類有獎活動、社會性評選活動、社會性競賽活動、商品的抽樣檢測、股份公司創立大會、公司股東大會等與公眾或社會經濟生活有密切關系的社會活動進行公證監督,以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普及法律知識,宣傳社會主義法制,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