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我是本市農村居民,在宅基地上由我建造了三上三下的樓房,面積約180平方米,我父母生養了3個子女,我是最小的兒子,上有哥哥姐姐。哥哥已分門立戶,另分得宅基地造了約200平方米的房子,姐姐出嫁后,在夫家也造了200平方米的房子,我一家三口與父母一起居住。
我是宅基地建房的申請人,所以房產證上是我一個人的名字。幾年前,父母相繼過世,費用均由我支付。現在哥哥要求分割父母曾居住過的一上一下的房屋,理由是該房原系父母居住,系父母財產。他是直系親屬理應予以繼承,我姐姐放棄繼承。
我哥哥是否可以要求繼承我父母曾居住過的房屋?如遇動遷該房屋如何分割處置?
張律師回復:你哥哥是否可繼承父母曾住過的房屋?首先,要看你父母是否系該房的所有權人。根據《物權法》之規定,房屋的物權由以下幾種方式可以取得:通過合同協議等法律行為取得了標的物的物權。通過法院、仲裁的裁決書等取得了標的物的物權。通過繼承或者遺贈等行為取得標的物的物權。通過合法建造等事實行為取得標的物的物權。自己系實際的隱名物權人。其他能夠證明享有物權的事實。顯然,你符合上述條件之一,通過合法建造等事實行為取得標的物的物權。接下來要看你父母是否系建造人。農村宅基地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用于建造自住房屋的集體土地之一部分,系無償提供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規定,農村宅基地的占有、使用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遵循的是一戶占有一塊宅基地的原則,因此,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所記載的權利,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請表上所列,具備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請條件的申請人,及該表所列同樣具備前述條件的成年家庭成員為集體土地私有房屋所有權人。建房時家庭成員中未成年人,基于其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身份,與其他成員以一戶的名義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建設許可,其父母等投資建造房屋的行為可視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一戶農村村民的共同投資。即為共同所有人。由此可肯定父母系你建造房屋的共同所有權人。所以,哥哥提出要求繼承父母的遺產是合法的。
關于如遇動遷該房屋如何分割處置的問題: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動遷補償一般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地上作物的補償,應當歸屬房屋權利人。對于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鑒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并且按戶計算,當一戶出現人口減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戶中剩余的成員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則由該戶剩余的成員共同使用。該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一般由該戶房屋原權利人的繼承人取得。如還有疑問,歡迎再次垂顧。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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