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10月30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副主任王培安表示,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對自愿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等相關獎勵優待政策。據王培安介紹,之前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繼續按規定的條件、標準、年限,享受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還。
上海原來規定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上海市戶籍公民,在子女年滿16周歲以前,可領取每月3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無用人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此外,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獨生子女父母,不論是否參加社會保險,在辦理退休手續或是女性年滿55周歲、男性年滿60周歲時,都可以獲得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5000元。
在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前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就成為了被“鎖定”的人群。其實,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執行中,還有很多被“鎖定”的人群。
鎖定一
“協保”人員
1997年,本市為深化國企改革和產業結構調整,采取特殊分流安置辦法,對一部分國企的大齡(男性年滿40周歲、女性年滿35周歲)下崗人員實行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簡稱“協保”)政策。其中,男性11.3萬人,約占73.1%;女性4.15萬人,約占26.9%。
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政策的意見》[滬府辦(2000)32號]文,“協保”期限一律到下崗人員退休日止,原“協保”人員協議期限未到退休日的,應改簽到退休日止。用人單位使用“協保”人員的,可以免繳其社會保險費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差額。“協保”人員就屬于“鎖定”人群,即“協保”適用對象是在那個年代簽訂進再就業服務中心協議,進入中心的男性(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196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下崗人員。目前原女性“協保”人員都已經退休,還有少量原男性“協保”人員也將在2017年退休。
為關心協保人員的生活,本市曾先后出臺了一系列給予協保人員特殊援助的政策,在社會上引起了良好反響。如“協保”人員實現市場化就業的,都可申請按月領取相當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50%的就業補貼。對協保人員醫療待遇方面已經完全和非協保人員一致,包括“協保”人員退休以后的醫保待遇都不受任何影響。
但是對于養老保險確實是有一個繳費基數低和一次繳費所帶來的繳納總量低,會影響到“協保”人員的養老待遇。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本市幾年前就研究了一個辦法,就是在他們退休時候,對他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這一塊按照“社平”工資的60%全面托底,來計算養老金。所以可以講,“協保”人員的退休養老待遇基本上不受影響。
鎖定二
不限定醫療期的老職工
我國實行醫療期制度,按原勞動部規定,醫療期是指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時,雖然其不能上班工作,但用人單位在一定的期間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還要給予法定的病假待遇,這個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就是醫療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上海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超過規定醫療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按超過停工醫療期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有一部分不限定醫療期的“鎖定”人群。
根據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對于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5年的,不限定醫療期。用人單位對從事井下、高溫、有毒有害、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等工作且滿一定年限或者在生產經營中表現卓著的勞動者,也可不限定醫療期。
本市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同時廢止。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盡管新的醫療期規定沒有“不限定醫療期”的規定,但是“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其醫療期按照當地的法規、規章規定執行。”就是說,新規定施行前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按老標準辦理。
據此,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職工可以不限定醫療期:第一,勞動合同是在2002年5月1日以前簽訂的,且以后沒有續簽過勞動合同。第二,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5年;或者從事井下、高溫、有毒有害、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等工作且滿一定年限或者在生產經營中表現卓著的勞動者。所以,不限定醫療期的老職工其實也是被鎖定的人群,因為首先必須是勞動合同是在2002年5月1日以前簽訂的,且以后沒有續簽過勞動合同的職工。
鎖定三
外地農村戶籍可以繳納“五險”人員
根據本市的規定,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具有外省市城鎮戶籍的從業人員,應當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五項社會保險;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具有外省市非城鎮戶籍人員,應當按規定參加本市養老、醫療、工傷三項社會保險。
但是也有兩種外地農村戶籍但是可以參加“五險”的“鎖定”人員。一是持原人才引進居住證并且在有效期內繳納“五險”的人員;二是仍然按照滬人社養發(2009)22號文規定繳納“五險”人員。即《關于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與屬于本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外省市非城鎮戶籍、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1、具有專業技術職稱。2、具有技師、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3、單位需要的其他專門技術人員等。
外省市農村戶籍生育婦女如果符合以上規定參加了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納五險),生產期間單位繳納的是本市“五險”,本人符合本市規定申領生育保險相關條件的,也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鎖定四
2012年12月28日前的勞務派遣人員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用工單位在本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于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但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屆滿日期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用工單位應當將制定的調整用工方案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用工單位未將本規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降至符合規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
如何理解《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中關于2年過渡期的規定?這里涉及幾個重要的時間節點:《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公布時間是2012年12月28日,《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實施時間是2013年7月1日,《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實施時間是2014年3月1日,2年過渡期屆滿之日即2016年2月29日。
首先,對于2012年12月28日前的勞務派遣用工超標,不論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是2年還是更長時間甚至無固定期限,均可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不受2年過渡期的限制,其中包括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屆滿日超過2016年2月29日的情形。這部分人就是“鎖定”人群。
其次,對于2012年12月28日至2014年2月28日的勞務派遣用工超標,在2年過渡期內須整改達標,整改措施可以是將超比例勞務派遣用工轉化為直接用工。
第三,對于2014年3月1日前的勞務派遣用工比例未超過10%,2014年3月1日后可以繼續新增勞務派遣用工,但總體勞務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標。
第四,2014年3月1日之前無勞務派遣用工,2014年3月1日之后才開始采用勞務派遣用工的,須嚴格遵守勞務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標。
第五,對于2014年3月1日前發生的超比例勞務派遣用工,比例達標前,不得新增勞務派遣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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