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8月30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上海市崇明區委巡察組原組長、二級巡視員徐洪受賄案。

對被告人徐洪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20年,被告人徐洪先后利用擔任上海市原崇明縣橫沙鄉鄉長、崇明區委巡察組組長、崇明區推動農民集中居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常務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請托,單獨或者伙同他人為相關公司或個人在承接工程項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2021年至2023年,被告人徐洪接受他人的請托,伙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相關公司在獲得行政許可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徐洪先后多次收受相關單位或個人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1039萬余元。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者伙同他人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以及伙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綜合考慮其具有自首、全額退贓等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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