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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電煤欠費納入信用記錄合理嗎?

    2015-10-18 00:00    發布者:解放日報    回復:0    瀏覽: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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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電煤欠費納入信用記錄合理嗎?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欠繳水電煤和物業費等信息,是否該納入公共信用平臺?查詢他人信息是否須授權?昨天,市法制辦舉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草案)》立法聽證會。針對草案中“公共信用信息”定義和歸集范圍、查詢公共信用信息的權限、聯動獎懲等公眾較為關心、實踐中存在不同意見的問題,16位聽證代表進行了聽證。
    欠繳水電煤費要不要納入平臺
    欠繳水電煤和物業管理費、逃票等信息,是否該納入市信用平臺?
    不少聽證代表表示贊同,喬保強代表說,公共資源的繳費信息可以反映公民和法人的信用狀況,應當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楊曄代表贊同將欠費信息納入公共平臺,他認為,關鍵是欠費信息的定義以及哪個環節納入,比如從行為發生到法院裁決再到執行階段,具體哪個節點的信息作為欠費信息納入,立法部門要把握好。樓月盛代表認為,公共事業單位與自然人、法人之間也是契約關系,當事人不履約就應該被納入歸集范圍。
    但也有不少聽證代表認為,應當區分情形、區別對待。謝宗敏代表提出憂慮,履約類欠費等信息更多是商業行為,法律已提供追索途徑,公用事業單位是強勢主體,如果將該類信息納入平臺,公用事業單位或更加強勢。
    “對于欠費的類型應該予以區別。”在龍怡代表看來,偶爾的欠費,并經過催收后繳納費用,不應該記入;對于欠費并經催繳后仍不繳納的,應該記入。另外,對于負面信息的五年記錄期限,也應當針對不同的類型予以區分。
    張春景代表建議,欠費要給老百姓自查自糾的時間,安排一個過渡期。王華代表認為,負面信息的納入應當審慎。
    有聽證人提問:信用與誠信是不是一回事?“不應當把與信用無關的道德信息納入平臺。”馬永健代表認為,信用的信息,主要用于銀行信貸等領域,應當與道德領域區分。他提到,從香港、新加坡的規定來看,欠費并沒有納入信用平臺,而是通過高額罰款來解決。“在大數據時代,必須對能歸集的信息進行限定,否則,每個人都沒有隱私可言。”
    每年兩次免費查詢是否太少
    按照辦法(草案)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詢自身信息無限制,查詢他人信息須授權,行政機關為履行公共職能可以查詢所有信息。這些規定是否必要、可行?
    “授權是對信息主體權利的保護。”不少代表表示贊同。喬保強代表認為,對行政機構查詢也應有限制,要與其行政職責相適應,不能過度使用。張春景代表提出,“我建議要有個標準,如負面清單,區分哪些是公共可查詢的,哪些是公共不能查詢的。”
    對于草案第十五條中關于個人每年兩次免費查詢的規定,龍怡代表認為,應當不加次數限制,這樣每個人可以隨時查詢。
    “兩次免費查詢的機會太少,因為今后市場交易中可能涉及大量的信用查詢。”馬永健說。
    王軍代表對兩次免費查詢后第三次查詢的收費感到疑惑,“收費的規定應該細化,明示收費的項目、標準、預算等,可以參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
    于喆代表提出,行政機關查詢個人信息也需要授權,除了法律規定外,個人信息查詢都需要授權。
    崇明商家網表示:水電費作為征信有所不妥,如今上海地區電費遲納金非常之高,尤其商業用電,除了遲納金外,還要滿3月便停電,從歷史來看,繳納水電煤欠費的情況少之又少,而通常遲納是因為工作或時間上的疏忽,而多數不是一個人的誠信問題,所以征信不征信并不符合信用等級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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