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上海金山七十多歲的殷老伯(化名)一早要去藥店買藥,因為藥店還沒開門,他便先到隔壁食品店閑逛。因為天花板漏水地面濕滑,老伯不慎滑倒摔成骨折。雙方就賠償協商無果,老人起訴至上海金山法院。

食品店方認為,老伯是來閑逛消磨時間的,并不是來消費購物的,因此不同意老人的訴請。
那么,商家能以老人并不是來消費的為由,不擔責或少擔責嗎?
七旬老人在食品店摔成九級傷殘
某日早晨,殷老伯在行經金山某食品店蔬菜柜旁邊時,因腳底打滑而摔倒受傷。當日,老伯即被送醫住院治療。后經司法鑒定,殷老伯因外力作用至左股骨頸骨折,行左股骨頸骨折全髂關節置換術治療,評定為九級傷殘。
殷老伯認為,自己之所以摔傷,是因為食品店的地面打滑,食品店理應對本次事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殷老伯訴請判令食品店賠償損失18萬余元。
食品店稱老伯到店目的不是購物
食品店方面不同意,其辯稱,老伯當天到店的目的并不是來購物的,其實是老伯要去食品店隔壁的藥店買藥,因藥店還未開門,故到食品店溜達一圈。而當時,食品店天花板頂一直漏水,當天食品店方面還沒來得及處理,這才導致老伯腳底打滑摔倒受傷。
食品店老板還稱,自己經濟條件不好,事發后已支付老伯5000元,現在只愿意賠償原告醫療費中自費部分的金額,不愿意賠償其他費用。
法院:商店應為顧客提供安全的環境
法院經審理查明,食品店內天花板頂部確實存在漏水現象。事發當時,食品店對漏水后濕滑的地面未及時清理,老伯在行經該處時因地面濕滑、腳底打滑而摔倒受傷。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div>
被告食品店作為一家對公眾開放的食品經營商店,知道天花板頂部存在漏水,卻未能及時清理漏水后濕滑的地面,顯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原告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中,老伯自愿表示可以自行承擔部分責任,法院予以照準。法院根據損害發生的原因力,結合原告自愿承擔部分責任的具體情況,酌定由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食品店賠償老伯14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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