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昨天修訂通過了《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將于12月1日起施行。

據悉,修訂后的條例對散發商業性宣傳品、設攤經營、占道經營等行為由全面禁止變為了“重點區域禁止”,體現了城市精細化管理需求。
修訂后的《條例》共五章六十八條。修訂后的《條例》更注重精準施策,對禁止性規范,合理平衡禁止范圍,避免簡單化“一禁了之”。
比如,對散發商業性宣傳品的行為,以前是全面禁止,《條例》則修改為在主要道路、景觀區域、商業集中區域、交通集散點、軌道交通站點以及市綠化市容部門確定的其他公共場所進行禁止,由全面禁止變成了重點區域的禁止。
再比如,對設攤經營、占道經營,以前也是全面禁止,《條例》則在規定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橋梁等公共場所、兜售物品的同時,明確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劃定一定的公共區域用于從事設攤經營、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等經營活動,較好平衡了市容管理需要與關注民生需求的關系。
《條例》對義務性規范,嚴格把握義務設定的適當性,保障相關規定能夠有效落地。
比如,對破墻透綠,強調本市道路兩側新建的建筑物臨街一側,按照規劃要求有序推進。現有圍墻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有關規定逐步予以改建,并明確文物保護單位、優秀歷史建筑等有特定保護要求的除外。
根據新形勢新要求,《條例》對相關管理措施進行必要調整。比如,《條例》根據“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和城市運行安全的要求。
將戶外設施管理模式由原來“全領域許可”模式調整為“許可+備案”的分類管理模式:
對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其他因結構、體量、位置等因素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戶外廣告設施,以及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還有部分戶外招牌繼續實施許可管理;
對其他戶外廣告設施、戶外招牌在設置前分別報區綠化市容部門、街鎮備案,實施備案管理。
《條例》設置專章,對進一步提升市容環境衛生共治、共享水平作了規定:
一是建立公眾參與機制,規定相關部門在制定規劃、標準等工作中,應當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二是鼓勵公眾通過各種方式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自我管理,并通過市容環境質量評價、市民滿意度評價指標、市民巡訪制度等,加強社會監督等。
此外,《條例》還對完善突發事件應對舉措、相關執法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方面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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