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2021年,各種直播帶貨的翻車事件,讓網紅主播們在消費者中的信任度下降。

因此,在2022年,直播帶貨平臺審核將更加嚴格,隨著《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的出臺,化妝品類電子商務平臺應當承擔起哪些相應的責任呢?
化妝品電商平臺必備,監管新規一圖讀懂!



此處@化妝品電商從業人員,下面一起認真學習下吧!
化妝品類電商平臺法律責任
《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中電子商務平臺相關責任(第四十四到第四十八條):
1、第四十四條,電子商務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經營化妝品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全面、真實、準確披露與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資料一致的化妝品標簽等信息。
2、第四十五條,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入駐的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要求其提交身份、地址、聯系方式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至少每6個月核驗更新一次。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時間自其退出平臺之日起不少于3年。
3、第四十六條,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設置化妝品質量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建立平臺內化妝品日常檢查、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投訴舉報處理等化妝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實施,加強對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相關法規知識宣傳。鼓勵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開展抽樣檢驗。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管理責任,對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日常檢查,督促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依法履行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的義務。
發現違法經營化妝品行為的,應當依法或者依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及時制止,并報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此條明確平臺由省監管)
4、第四十七條,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收到化妝品不良反應信息、投訴舉報信息的,應當記錄并及時轉交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處理;涉及產品質量安全的重大信息,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因監督檢查、案件調查等工作需要,要求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法提供相關信息的,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5、第四十八條,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發現有下列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向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提供電子商務平臺服務:
(一)因化妝品質量安全相關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二)因化妝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
(三)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
(四)其他嚴重違法行為。
因涉嫌化妝品質量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且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依法或者依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暫停向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提供電子商務平臺服務。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被依法禁止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得向其提供電子商務平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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