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日前有網友留言,公司要對他進行隨意調崗,是否可以拒絕公司的安排?如果公司就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解答來了——
假設案例中“不過矣”小伙伴是一家快消企業下屬子公司的市場專員。由于總公司經營戰略調整,要將原先兩家子公司進行了整合,業務相近的部門也進行了合并。最近,HR通知“不過矣”,告知他的崗位已撤銷,即日起轉任到物流部門工作。那這種情況下,“不過矣” 可以拒絕單位的“調崗”嗎?
部門合并后,可以給員工隨意調崗嗎?
在用工過程中,由于單位的原因導致雙方約定的工作崗位有變化的,建議單位作崗位有變化的,建議單位在調整崗位前先與職工協在調整崗位前先與職工協商,提出合理方案,協商一致后再按新的約定安排,避免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如果就“調崗”事宜雙方協商不一致,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除此之外,用人單位還應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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