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市人社局說,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詳見↓
案例
2019年朱某擔任A公司的研發部門負責人,A公司與其簽訂了一份保密協議,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朱某在1年內不得到競爭企業內任職,A公司則按月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朱某若違反保密協議,須支付10萬元的違約金。
2020年9月,朱某的勞動合同到期,A公司未與其續簽,但支付了約定的補償金。離開A公司半年后,朱某到競爭企業從事研發工作,A公司發現后,要求朱某支付違約金,朱某想了解A公司是否可以與他簽訂保密協議?
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已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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