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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上海老城隍廟餐飲狀告南翔小籠商標權

    2020-09-12 16:42    發(fā)布者:新聞晨報    回復:0    瀏覽: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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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近日,上海老城隍廟餐飲(集團)有限公司和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對簿公堂,雙方均持有南翔小籠商標。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近日,備受關注的“南翔小籠”案件,在浦東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在本次庭審中,作為原告,上海老城隍廟餐飲(集團)有限公司(下簡稱“老城隍廟”)和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要求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南翔食品”)、上海南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簡稱“南翔餐飲”)等4名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300萬元。


    據(jù)悉,次日下午,上海楊浦法院將開庭審理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訴上海老城隍廟餐飲(集團)有限公司案,案由同樣為不正當競爭。

    背景:兩家公司分別持有“南翔”商標

    在上海,有兩家企業(yè)分別持有“南翔”注冊商標,他們分別為上海老城隍廟餐飲(集團)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類主打產品(來自其官網)

    其中,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南翔”商標注冊于1986年,注冊類別為第30類商品商標:小籠包、云吞、春卷、蒸餃、菜包等。

    ▲城隍廟南翔饅頭店吸引了眾多食客(資料圖片)

    上海老城隍廟餐飲(集團)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商標注冊于上世紀90年代,注冊類別為為第43類(原42類)“餐館”。

    根據(jù)我國法規(guī),商品和服務商標共分為45個大類,其中1到34類為商品類,35到45類為服務類,不同類之間的商標在其邊界內使用不構成侵權。

    幾十年間,兩家企業(yè)一直在餐飲服務行業(yè)、速凍食品行業(yè)各自使用著自己的商標,相安無事。

    然而,自2018年起,老城隍廟餐飲方發(fā)現(xiàn),對方公司出現(xiàn)了涉餐飲服務的招商行為,并在招商廣告以及加盟店裝飾中,使用了“南翔”字樣,老城隍廟餐飲方認為,對方公司行為存在對餐館類南翔注冊商標的侵權,以及不正當競爭。

    在庭審現(xiàn)場,老城隍廟方提出,要求被告方(即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等)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并賠償老城隍廟方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0萬元,同時在指定媒體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南翔食品、南翔餐飲等被告方則認為,老城隍廟方的的訴訟請求并無依據(jù),要求法庭駁回老城隍廟方的全部訴訟請求。

    焦點:是否侵權?是否涉嫌不正競爭?

    在庭審過程中,雙方主要的爭議焦點為:南翔食品、南翔餐飲等被告方的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了對老城隍廟方商標權的侵害?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了對老城隍廟方的不正當競爭?如果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被告企業(yè)應承擔怎樣的民事責任?

    針對商標權侵權問題,老城隍廟認為,南翔食品、南翔餐飲等被告方未經授權,在餐飲服務領域,使用了與老城隍廟方持有商標相同的商標,侵犯了老城隍廟商標權,對消費者造成了不良影響。

    對此,被告方辯稱,在加盟店中使用“南翔”字樣,是對地名以及企業(yè)名稱的合理使用。同時,被告方持有“南翔”商品商標,在加盟店中使用“南翔”,是為了說明店內小籠饅頭的供貨方為“南翔”商品商標持有者。

    對于被告的主張,老城隍廟方并不認同,在庭審現(xiàn)場,原告、被告兩方,對于被告方行為是否是對其所持有第30類商品商標、南翔地名以及企業(yè)名稱的合理使用,展開了激烈交鋒。

    針對焦點二,被告方行為是否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老城隍廟方主張,被告方存在擅自使用了他人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涉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且南翔食品、南翔餐飲等被告在宣傳當中對自身起源的描述并不準確,缺乏證據(jù)。對此,被告方提出了反駁,雙方就兩家企業(yè)商標來源、傳承歷史等問題展開激烈的爭論。

    庭審過程中,合議庭充分的聽取了雙方的觀點,并對核心細節(jié)進行了補充發(fā)問。目前,本案仍在進一步審理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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