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包括三個部分,分別規定了正當防衛、防衛過當和特殊防衛的具體適用。概括而言,《指導意見》提出了十方面規則:
一、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
正當防衛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
《指導意見》第五條對不法侵害的具體理解作了規定。其中針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對于正在進行的拉拽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實行防衛。成年人對于未成年人正在實施的針對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實行防衛。
二、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
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
關于時間條件的判斷標準,《指導意見》第六條強調:“對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
三、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
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
但是,不能狹隘地將不法侵害人理解為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現場的組織者、教唆者等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
此外,《指導意見》第七條還規定:“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應當盡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進行反擊。”
四、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意圖條件
正當防衛必須具有正當的防衛意圖。
《指導意見》第八條規定:“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于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衛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五、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斗毆
防衛行為與相互斗毆都可能造成對方的損害,在外觀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
準確區分兩者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斗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六、準確界分濫用防衛權與正當防衛
《指導意見》第十條要求防止將濫用防衛權的行為認定為防衛行為。
“對于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七、準確把握防衛過當的認定條件
與正當防衛相比,防衛過當只是突破了限度條件,即“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指導意見》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明確: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于重大損害。
八、準確把握防衛過當的刑罰裁量
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指導意見》第十四條要求“綜合考慮案件情況,特別是不法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不法侵害的嚴重程度以及防衛人面對不法侵害的恐慌、緊張等心理,確保刑罰裁量適當、公正”。
九、準確把握特殊防衛的認定條件
《指導意見》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圍繞特殊防衛的起因條件,明確了“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體涵義。
第十六條規定:“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如以暴力手段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衛。”實施特殊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十、準確把握一般防衛與特殊防衛的關系
《指導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對于不符合特殊防衛起因條件的防衛行為,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如果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也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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