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醫院住院部一樓,一位八旬阿婆腳穿拖鞋,正準備搭電梯上樓,誰知她剛步入電梯轎廂,瞬間摔得仰面朝天。導致阿婆摔傷的“罪魁禍首”竟是轎廂地面上的一攤粥。
原來,就在不到半分鐘前,一位大姐不慎將早餐粥弄撒在了電梯轎廂內。為了討一個說法,阿婆將撒粥的大姐和醫院一并告上了法庭。日前,本案有了最終處理結果。
八旬老人醫院電梯里踩粥摔傷
花阿婆(化名)年過八旬,此前因其家屬在慈溪市某醫院住院,她便在醫院照顧病人的飲食起居。2017年9月4日一早6點41分,花阿婆腳穿拖鞋在住院部一樓等電梯。
這時,電梯門開了,可她剛走進轎廂,就咚一聲仰面摔倒了。原來,轎廂地面有一攤粥,她不慎踩了個正著。所幸周圍的熱心市民及附近的醫護人員迅速將花阿婆送到急診室去治療。
轎廂里的粥到底哪來的?
就在不到半分鐘前,該院住院部8樓的一名患者家屬周大姐,從醫院食堂買了早餐粥后,乘住院部該電梯上行至8樓期間,不慎將早餐粥灑落在了轎廂內。
但是,周大姐沒有自己動手第一時間將轎廂內的粥清理掉,也沒有采取任何防護或警示措施,并且沒能及時通知醫院工作人員。到了8樓,她走出電梯。
視頻顯示,當時,周大姐刻意繞開地面的粥,小心翼翼地走出電梯。隨后,電梯下行至1樓,發生了開頭的一幕。
據悉,花阿婆是顱腦外傷,醫療費花了9000多元。家屬表示,花阿婆經住院治療后仍未能痊愈,伴有頭痛頭暈、情緒不穩定等癥狀。
后經寧波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花阿婆已構成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輕度智能損害),且與摔倒致傷事故系直接因果關系,并建議評定為人體損傷十級傷殘。
之后,花阿婆又進行了臨床醫學鑒定,建議花阿婆傷后護理期限2個月,營養期限2個月。
本來年過八旬但身體還算硬朗,誰知意外摔倒遭了罪,讓晚年生活質量打了折扣,花阿婆決定討要說法。今年初,她將周大姐和醫院一同訴至慈溪法院,要求兩方連帶賠償6.1萬余元。
雙方庭外和解無果,今年3月、5月,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兩次公開開庭審理這起健康權糾紛。
搭乘電梯遭此橫禍到底該怪誰?
在醫院電梯轎廂內踩到粥摔傷誰之過?原被告各有說法。
原告花阿婆方認為,她在醫院電梯內摔傷,事發點既有監控,又是進出人員眾多之處,醫院理應對電梯的乘坐環境進行更加嚴密管理,醫院在此事件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周大姐將手里的粥打翻在地面后不負責清理,埋下了安全隱患。
另一邊,醫院也有話說。醫院方認為,花阿婆受傷后,周圍人已將其及時送醫救治,并且電梯檢驗合格,從撒粥到摔倒僅間隔25秒,根本無法預料且醫院方面并不知情。
要追究責任,醫院方認為周大姐將粥弄撒卻未及時清理,也未通知院方,花阿婆年事已高,整個過程中自身也不夠警惕,兩人均有過錯。
而周大姐的說法是,當時是因為電梯突然發生卡頓、晃動,自己受到驚嚇才撒出了部分粥,本想清理,但是回來后電梯已不在8樓了。另外,她覺得花阿婆80多歲了,穿著拖鞋在公共場合出入,其自身未注意安全也是一個因素。
至于原告花阿婆主張的各項損失是否合理這一爭議焦點,法院將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外加精神損害撫慰金,進行了一一梳理。
期間,因周大姐對花阿婆做的相關司法鑒定結果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此次鑒定意見仍為十級傷殘,與此前的結論一致。
法院判決傷者、撒粥者責任二八分
案件經過幾個月的審理,終于有了處理結果。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周大姐將粥灑落在醫院住院部3號樓電梯轎廂地面后,未及時清理或設置警示標志,亦未及時通知醫院工作人員,導致花阿婆步入電梯踩到地面上的粥后摔倒受傷。
周大姐的行為與花阿婆的人身損害后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周大姐承擔80%的賠償責任,花阿婆對其自身損害后果承擔剩余20%的責任。
綜上,周大姐應賠償花阿婆因涉案事故受傷致殘所產生的各項損失的80%,外加4000元精神損撫慰金,總計4.8萬余元。對重新鑒定所花的3000元,因鑒定意見未變,故該費用由提出申請的周大姐負擔。另外,醫院已履行了在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無證據表明其在本案事故中存在過錯,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下達后,周大姐表示自己快60歲的人了,手頭并不特別寬裕,一次性履行可能有困難。庭外,周大姐找花阿婆方坦誠地協商,花阿婆方最終同意在法院判決的賠償數額上再適當減少小部分。目前,周大姐已按事后協商約定悉數支付賠償款,糾紛到此圓滿解決。
此外,承辦法官還表示,因本案的直接侵權人很明確,而且醫院并不存在過錯,所以就算醫院投保了場地安全責任險也不影響侵權人承擔責任。反之,如果保險場所存在內因疏忽的,被保險人依法需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那么就適用該責任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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