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2019年5月,李先生將自己的房屋出租給小王,并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中明確約定租賃目的是為小王居住使用,租期一年,租金每月600元,租金支付方式為付三押二。
合同簽訂后,小王按期交付了第一期三個月的租金1800元及押金1200元。但之后,小王稱李先生租給自己的房屋無法辦成居住證,于是拒絕支付剩余的租金并拖欠房屋的水電費。
無奈之下,李先生一紙訴狀將小王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與小王之間的租賃合同,并要求小王支付至返還房屋之日止的租金、拖欠的水電費及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當屬合法有效,小王以居住證未辦理成功抗辯于法無據,依法判決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李先生應返還小王押金,小王應返還房屋,并支付拖欠的租金、水電費及違約金。
【法理評析】
本案中,李先生與小王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當屬合法有效,作為合同雙方均應嚴格遵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行使各自的權利。
李先生作為出租方為小王辦理居住證給予提供便利,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但雙方未將李先生負有協助小王辦理居住證的義務作為履行合同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進行約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小王因居住證未辦成為由拒不支付租金屬于違約,侵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權益,最終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訴請。
【法官提示】
隨著房屋租賃現象的普遍,因租房產生的爭議也日漸多發。為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爭議,作為承租方,在簽訂租賃合同前,應認真查看并了解清楚房東的身份信息、房屋的產權、房地產主管部門的備案證明等重要信息,簽約時,應認真閱讀簽署租賃合同文本等相關文件,如果需要房東配合辦理居住證等相關事宜的,應以書面形式在合同中加以約定。
同時,作為出租方,在約定配合承租方辦理居住證前,應提前判斷房屋是否具備辦理條件、相關證明材料是否齊全,以免日后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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