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職工進公司就簽訂了“勞動協議”,但期限未到公司又讓他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后來他發現,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比原來協議中的要少,他可以要求按原“協議”執行嗎?日前,職工黃先生為此向本報求助。
據黃先生反映,他于兩年前進入公司工作,擔任銷售。當時公司就和他簽訂了一份三年期的“勞動協議”,約定4000元底薪加銷售提成。公司的產品頗有市場,再加上他的努力,每個月他都有萬余元的收入。
可從去年下半年開始,產品銷售就出現了問題,像他這樣的銷售強手每月完成的業績也只能略超出指標,不少同事因此跳槽離開了公司。今年又因為疫情,公司的經營一直不穩定,盡管他很努力,但3月份也未能完成考核指標。
4月初的一天,公司突然通知他去人事部門簽勞動合同。他看了合同,發現除了合同期限填了三年外,工資收入一欄竟是空白的。他有些猶豫,但是人事經理再三說,工資、提成都是按公司規定操作的,讓他趕快簽字。
簽完字后,人事經理就將合同收走了,說蓋完章后會給他一份。4月份過去了,在他努力下,他超額完成了指標,到了5月份的發薪日,他的收入卻比他預想少了不少。
他去詢問,人事經理竟說,公司出了新規定,不但提高了每個人的指標,而且只有超出指標部分才有提成。他4月份僅僅是完成了新指標,所以只能拿到3000元的底薪。
可是,自己底薪也不只3000元???人事經理拿出了他新簽訂的勞動合同,工資收入一欄寫明“底薪3000元+提成”,而且補充條款還特地注明:超出指標部分按比例提成。
當初自己簽字時根本沒有這些內容,公司純屬欺詐,他當即表示不認可,人事經理卻不理睬。原來簽訂的“勞動協議”期限并未到,他能否要求還是按照原來的協議執行?
上海昭華勞動保障咨詢有限公司董兆華表示,按照黃先生單方面反映來看,公司的做法確實有問題。首先,勞動合同訂立應遵循誠實等原則。
《勞動合同法》明確,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其次,單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等,應按法定程序操作。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最后,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必備條款。根據規定,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都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但董先生認為,由于黃先生已經簽了新合同,若他拿不出單位欺詐、脅迫等證據,那新簽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必須按合同約定來履行。
因此,他也提醒廣大勞動者,原協議、合同未到期要改簽時,必須提高警惕,要求協商一致,尤其條款缺失或者空白的合同萬萬簽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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