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據新華社北京9月21日電為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規律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責任制,最高人民法院于21日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明確了審判責任的范圍、規則、程序、保障等主要問題。
意見指出,推進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改革,總體目標是“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意見強調,審判責任主要是指違法審判責任。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依法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
意見明確了違法審判責任必須追責的七種情形:
1.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2.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制造虛假案件;
3.涂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并造成嚴重后果;
4.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匯報案情時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
5.制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
6.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并造成嚴重后果;
7.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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