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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在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就可不發年終獎嗎?

    2020-01-15 11:54    發布者:趙竺安    回復:0    瀏覽: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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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前兩年,劉女士均拿到了6萬元年終獎,但去年底由于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再續簽,雙方終止了勞動合同。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劉女士2017年1月1日受聘于一家集團公司,擔任財務部科員。雙方簽訂了三年期的勞動合同。前兩年,劉女士均拿到了6萬元年終獎,但去年底由于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再續簽,雙方終止了勞動合同。

    前幾天,劉女士從同事處了解到,企業發放了年終獎。劉女士特地查閱了該集團公司印制的《員工手冊》,發現第三章第四部分薪酬發放的第三條規定:“年終獎金的部分,視員工當年經營任務完成情況及總成本費用(含稅額)的控制情況,通過考核后計發。”于是劉女士向該集團公司主張年終獎。

    不料,該集團公司對劉女士的訴求不理不睬,并認為:她沒有參與考核,根據規定沒有資格享受年終獎。

    劉女士說,沒有參與考核,是企業沒對她考核,并非她主觀自愿造成的,企業這種“賴賬”的做法對嗎?

    專家觀點:企業做法確實是在“賴賬”

    董兆華認為,企業的做法確實是一種“老賴”的行為,也是一種不講誠實信用的行為,應該受到新聞輿論的譴責。

    就劉女士提供的該集團公司印制的《員工手冊》看,年終獎金的發放,企業約定了3個要點,其一、員工完成了經營任務;其二、需企業控制了總成本;其三、考核。這3個要點并沒有將“發放年終獎金時,員工必須在冊”這一時間節點要素列入。

    逐一對照,只要員工完成全年工作任務,第一要點就算達成。至于企業是否控制了總成本,作為普通員工,根本無從知曉,但同事拿到年終獎金,那么第二要點也可視為成立。第三要點是考核,考核是用人單位實施的經營管理手段,主動權在企業一方,劉女士只能被動接受,如果企業不對她考核,那就是企業放棄了這一權利。據此,劉女士已經具備了領取年終獎金的全部條件,企業應該向她支付年終獎。

    董兆華還進一步分析,此案如果打官司的話,由于年終獎金并不是每月固定發放的工資,其舉證責任當在劉女士。劉女士可以通過提交《員工手冊》和往年拿到年終獎金的證據,以此佐證該用人單位存在發放年終獎的慣例。至于劉女士有沒有資格獲得、應得數額,因為年終獎金也是屬于工資的一種形式,其舉證責任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如果用人單位以劉女士未參與考核為由反駁,那么該證據既反證了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金的事實,也證明了劉女士未參與考核的原因所在。因此,劉女士勝訴的概率是極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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