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李先生在一家施工企業擔任炊事班班長。平時,李先生工作積極認真,但脾氣比較火爆。
去年6月的一天清晨,李先生接到領導通知,兄弟單位前來參觀工地,需要用早餐。李先生趕緊進入伙房,要求當班的同事多做些饅頭。由于事情來得急,李先生又未說清原因。某同事不愿干,還嘀咕了一句,“芝麻綠豆官,還來命令我,當自己是人才了。”
李先生聞言,火氣上升,推了某同事一把,引發了一場爭吵。經其他同事勸解后,李先生和當班的同事一起把饅頭做了出來。事后,李先生對自己工作的態度,還做了誠懇的檢討,并向某同事當面致歉。
哪知企業發放年終獎時,他和某同事均不在發放范圍。李先生找到人事部門責問。人事部長對他說,那場爭吵影響了工作和企業形象,你還想要年終獎?不把你開除算好的了。
李先生十分生氣,要求人事部長提供發放年終獎的依據。人事部門認為,年終獎發不發、發多少,企業說了算,要什么依據!
李先生問:僅僅因為吵了一架,企業就扣除員工年終獎,這種做法對嗎?
專家觀點:企業應該提供發放依據
董兆華認為,首先,要從企業制定的年終獎發放規則說起。如果企業的相關規定中列明,吵架屬于嚴重違紀,不發放年終獎。那么,對職工來說,這一架代價確實很大,夠一輩子記取教訓的。如果企業無此規定,那就要綜合評定員工的全年工作和表現,年終獎絕不能“說不給就不給”。
其次,即使企業有相關規定,但也要分清是非,查明事實真相,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比如,一個職工違章操作,另一個職工阻止,由此引發了爭吵,難道阻止違章操作的員工也因為吵架而拿不到年終獎?如果一個企業連青紅皂白都不分,何來弘揚正氣?
具體到李先生跟某同事爭吵導致年終獎“泡湯”一案。從李先生的敘述來看,該企業的年終獎發放還是比較粗線條的,似乎沒有完整的規定。而李先生與某同事發生爭吵,原因在于工作,而非個人私事或私憤。
從其結果來看,爭吵確實有損企業的形象,但既沒有造成流血受傷事件,也沒有過多影響兄弟單位來人的用餐,可以說,工作還是基本完成了。就此而言,“一槍頭”扣光李先生和某同事的年終獎,此舉有失公平正義。
因此,建議李先生以平和的心態與用人單位繼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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