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楊女士來信反映:我的公公婆婆先后于2010年和2014年12月去世,他們育有四兒一女,均已成家。其中二兒子于2013年病逝了。現在父母留下黃浦區一間不成套的石庫門公有租賃房,面積22.8平方米,房屋承租人是我公公,戶口簿上戶主也是我公公的名字。戶口簿內有8個人的戶口,我和我丈夫(老大)及兩個子女,老三、老四、老五及其女兒。
公公去世前留下遺囑稱,待其百年之后,將房子出售所得的錢分給五個兒女,孫子、孫女無論有無戶口都不給。
現在公公去世了,老三、老四提出要將住房出售,兄妹五人平分房款(該房可值150萬元左右)。其他房屋同住人無權過問也無權享受房款。我和我丈夫及我的小姑子不同意現在出售住房(因為該住房有望在兩年內動遷),侵犯了我們同住人的居住權,且該房屋不是公公的產權房,是公有租賃房,不存在遺產分割問題,由于意見不統一,兄弟間還傷了和氣。請問張律師,此遺囑是否有效?如一旦出售了該房,我們的居住權益受到侵犯該怎么辦?答復請刊登在報上。
張建偉律師回復:來信收悉。根據你反映的情況濃縮為兩點,一是涉及紛爭的房屋為公租房,二是承租人生前留下遺囑對該公租房予以處理。下面就這兩點予以答復。
一、公租房的性質在本欄目以前刊登的文章中均有介紹,其性質是國家所有的,此系國家財產租賃給承租人,以供承租人、同住人共同使用、生活之用。因此,公租房系國家給予承租人、同住人的國家福利待遇,不屬于個人財產,不構成繼承。所以,任何個人對公租房不得隨意處置,承租人對公租房的處理,必須符合法律之規定,須經同住人的同意,并且不得侵害國家給予同住人的利益。否則一律無效。
二、承租人生前遺囑問題。《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顯然,公租房不是屬于承租人個人的房屋。因此,被繼承人無權將公租房作為遺產來進行處理,其做出的處理為無效。
三、對于公租房取得、使用,目前沒有法典。而其法律的規定散見于個體辦理公租房租賃、使用,被征用等具體辦理事宜的規定之中。其主要規定部分內容為公租房中居住人員的戶口作為使用公租房的主要依據(有的情況除外,當然也有具體規定),如果沒有戶口,在外居住不困難,或曾有戶口,因分配過福利房、動遷等戶口遷離的,一般來講即喪失該公租房的使用權。
綜上所述,你所陳述的“遺囑”為無效“遺囑”。歸結為兩點,一是立遺囑人無權處分國有財產。二是該遺囑業已侵害了同住人的利益。公租房的承租人因死亡而喪失承租權,更無權處理或處分公租房。如有不詳之處,歡迎再次來函或來電垂詢。(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網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