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小張來信咨詢:我是單位的人事,經常有員工為了辦理貸款等事宜要求我們出具高于其本人實際收入的證明。我們不答應,職工還頗有怨言,弄得我們很為難。請問如果高開收入證明,單位會有什么風險嗎?
老馬同志回復:確實,是會有職工要求用人單位高開收入證明,目的是為了在其出國、辦證、貸款中得到便捷與利益,或者在一些事故理賠中實現利益更大化。但如此操作,確實會給用人單位帶來巨大風險,下面稍作分析。
一是單位出具虛假收入證明涉嫌侵權。如果銀行根據這些收入證明為申請人發放信用卡或者批準房貸,卻造成了損失,單位將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因為單位很難證明自己不是故意的,且事先沒有跟員工串通一氣。
二是公司日后貸款受限。根據銀行業內規定,對于出具虛假收入證明并已被查實的公司,銀行不得再采信其證明。所以,如果公司上了銀行的“黑名單”,那么對于公司以后的項目貸款和融資都會產生不利的影響,這勢必對日后的生產經營帶來麻煩。
三是產生勞動糾紛時被動。這種情況比較常見,公司出于好心為員工開具了收入證明,當時職工也心存感激,但日后一旦有什么矛盾,或者員工認為公司終止、解除不當而對簿公堂時,有的員工會拿著工資證明要求公司補發工資或者補繳社保。
包括有的員工認為交通事故誤工期間與企業有勞動關系,要求企業補足收入和社保差額并以此作為上班后的收入標準予以支付。
雖然企業可拿勞動合同中的工資、銀行工資流水、明細來說明,但員工也可以說,勞動合同只是基本工資,銀行流水只能證明公司每月實際支付的工資,并不能說明每月都已經足額支付時,單位就徹底被動了。
四是承擔偽證責任。因為對簿公堂時,單位只能根據自身邏輯辯解是高開了收入證明,與實際收入不符,那么根據有關法律,訴訟相關人偽造證據,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注意到,有的單位為了避免風險,還想出一招,即讓員工自己寫申請,說明是因為自己的原因要求公司虛開收入證明及社保證明,并聲明不得因此主張任何法律權益。
但這樣的申請,也是經不起推敲的。比如員工說,受公司協迫才寫的這個申請,否則單位將不給出具證明。這個時候單位如何自圓其說?
更何況所謂“不得因此主張任何法律權益”也是無效的,員工有沒有什么權利,需不需要維護,這是法律和員工自己決定的,企業根本無權強制性取消。所以如實出具收入證明是企業唯一正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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