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據媒體報道,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自稱“被檢測”了HIV(艾滋病病毒),劉元(化名)一紙訴狀將貴州茅臺醬香酒營銷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今年5月,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貴州茅臺醬香酒營銷有限公司”發布招聘公告。他在報名通過醬香酒公司組織的資格初審、招聘考試、面試后與其他一同通過的人到茅臺職工醫院統一參加了體檢。
但體檢后的6月24日,醬香酒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員告訴劉元,體檢結果“異常”。6月28日,錄用名單公布,劉元落選。7月10日,劉元與醬香酒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員一同到貴州仁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復檢HIV抗體。他這才知道茅臺職工醫院在未告知的情況下,擅自對他的血樣做了HIV抗體檢測,否則不可能復檢只檢查這一項。另劉元提供的一份醬香酒公司體檢通知顯示,招聘體檢標準按照《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招錄用工體檢標準(試行)》執行,該標準第十八條指出,檢測發現有“艾滋病”為不合格。
劉元稱,此后他與醬香酒公司人事部多次就此問題溝通,均被告知無法錄用。“他們顧慮這個病如果傳開,會影響公司形象,也可能造成員工恐慌?!眲⒃J為,醬香酒公司委托體檢的茅臺職工醫院對他人血樣進行檢測,違反了艾滋病自愿咨詢和檢測制度,在體檢試行標準中明確拒絕錄用艾滋病者,違反平等就業權。
10月16日上午,仁懷市人民法院立案并出具了民事案件受理通知書。訴狀中,劉元訴請法院判決確認醬香酒公司侵犯他的平等就業權;判令醬香酒公司排除妨害,依法錄用他;向他支付精神撫慰金5萬元,賠償因維權而支付的合理成本約4萬元等。
關注一
國家實行艾滋病自愿檢測制度
常規的入職體檢有助于用人單位了解員工的基本情況,也有助于員工對自己身體狀況的了解。但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依法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業的權利和資格,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年齡、身高等受到限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如工作履歷、學歷背景、身體狀況等,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但入職體檢時,勞動者體檢合格與否的判定標準不是由用人單位隨意決定。
從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到2019年2月22日九部門《關于進一步規范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反映了國家越來越重視勞動者平等就業權的保障。特別需注意的是,在入職體檢中,國家有關方面對于艾滋病、孕檢、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等三種項目的檢查是劃了紅線的。
《艾滋病防治條例》規定,國家實行艾滋病自愿咨詢和自愿檢測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一般的職業在入職時不檢測HIV抗體,如果用人單位違背法律規定自行決定檢測HIV抗體,勞動者有權拒絕。
根據《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屬的信息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而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六條還規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單位、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屬的信息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
除了行政處罰外,根據《就業促進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肚謾嘭熑畏ā芬幎?,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相關案例】四川一青年謝鵬(化名)因在新公司的入職體檢中查出HIV-1抗體陽性,被以“體檢不合格”為由解除了雙方勞動關系。小謝向成都錦江區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訴內江六醫院、內江市市中區疾控中心、內江市疾控中心的起訴狀。2017年7月23日,法院立案。小謝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其書面道歉,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并承擔原告為維護隱私權的合理支出。2018年4月,在法院的調解下,原告謝鵬和作為被告的企業達成協議:被告支付原告此前的雙倍工資63000元,雙方簽訂兩年勞動合同。
關注二
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
《就業促進法》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根據2019年2月28日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收集婦女的婚育信息將構成對婦女的就業歧視,是被嚴令禁止的。該《通知》明確規定:“依法禁止招聘環節中的就業性別歧視”、“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
為確保有關要求落到實處,《通知》要求建立聯合約談機制,根據舉報投訴,對涉嫌就業性別歧視的用人單位開展聯合約談,對拒不接受約談或約談后拒不改正的,依法查處,并通過媒體向社會曝光。要求健全司法救濟機制,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婦女就業性別歧視相關起訴,設置平等就業權糾紛案由,司法部門積極為符合條件的婦女提供司法救濟和法律援助。同時,要求強化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對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含有性別歧視內容招聘信息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給予責令改正、罰款、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處罰,并將有關情況納入人力資源市場誠信記錄,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關注三
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 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就業促進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人社部《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明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2009年6月1日起《食品安全法》施行,原《食品衛生法》同時廢止。隨后國務院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將受到限制的“病毒性肝炎”界定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而沒有把乙肝列為從事食品行業的“禁忌癥”,這意味著食品餐飲業終于向乙肝病毒攜帶者敞開了大門。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規定,除衛生部核準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職業外,健康體檢非因受檢者要求不得檢測乙肝項目,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由予以拒絕招(聘)用或辭退、解聘。
根據規定,可以進行乙肝項目體檢的工作為: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飲水、飲食、整容、保育等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以及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工作;特警以及血站采血、血液成分制備、供血等業務工作;民航招收飛行學生可以在體檢中保留乙肝項目鑒定檢測。除此以外的其他工作,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進行乙肝項目檢測。
根據2010年2月12日,衛生部發布《關于修改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部分內容的通知》,除明確要求在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進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的檢查,包括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等外,還明確規定如果特殊職業確需檢查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檢測。
通知要求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教育機構、用人單位的監督和管理,對違反規定的要依法查處,如“對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隱私的醫護人員,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要依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護士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執業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證書的處罰。”文件還明確規定,對違反規定的相關負責人或責任人也要予以相應處罰。
根據人社部《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用人單位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最高處一千元罰款。用人單位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將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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