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小王是本市某事業單位的人事干部,根據上級人事主管部門的要求,在他所在單位招錄用工作人員時,他作為打分的面試官之一。
小王的大學同學得知后,告訴小王,明年他也想來報考該事業單位,希望能在招聘時得到照顧。小王對同學說,歡迎來報考,但是沒法提供幫助,因為這違反職業道德,也會違反明年起實行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人社部規〔2019〕1號)。
根據該規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所有參與方以及可能影響公正的特定關系人需要回避的,應該執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制度。而在規定中所指回避,包括崗位回避和履職回避。
一、履職可能影響公平公正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回避。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第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履行第十一條所列職責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不得參加相關調查、考察、討論、評議、投票、評分、審核、決定等活動,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響:(一)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二)涉及與本人有本規定第六條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同時,該規定第十一條則明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回避的履職活動包括:(一)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獎勵、處分、交流、人事爭議處理、出國(境)審批;(二)人事考試、職稱評審、人才評價;(三)招生考試、項目評審、成果評選、資金審批與監管;(四)其他應當回避的履職活動。
因此在本文前述案例中,小王說他需要回避,是具有法律依據的。
二、需執行崗位回避時,不得聘用為上下級領導關系的管理崗位。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第六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凡有下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事業單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管理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人員的事業單位聘用至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崗位,也不得聘用至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內設機構正職崗位:(一)夫妻關系;(二)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五)其他親屬關系,包括養父母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關系。前款所稱同一事業單位,是指依法登記的同一事業單位法人。”
而這里所指的“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包括:(一)領導班子正職與副職;(二)同一內設機構正職與副職;(三)上級正職、副職與下級正職;(四)單位無內設機構的,其正職、副職與其他管理人員以及從事審計、財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五)內設機構無下一級單位的,其正職、副職與其他管理人員以及從事審計、財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根據該規定要求,回避制度在執行中還在兩個方面配套了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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