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王小姐于2012年9月17日入職某培訓機構擔任全職雅思英語老師,在填寫求職申請表及員工基本情況登記表時,王小姐因擔心失去工作機會,隱瞞已婚未育事實,將婚育狀態填寫為已婚已育,虛報已育有一女的信息。
2014年2月,王小姐懷孕后告知培訓機構即將生育二胎。2014年4月8日,培訓機構以王小姐入職時虛報個人資料為由與王小姐解除勞動合同。
王小姐對公司的解除決定表示不服,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王小姐在入職時填寫虛假的婚育登記信息屬于嚴重違紀行為嗎?
公司認為,王小姐入職后共填寫或簽收了四份文件(求職申請表、員工基本情況登記表、員工手冊、獎勵和處罰制度),這些文件均有要求王小姐提供真實信息的意思表示。
根據員工手冊第三部分第一項第三條規定:“公司提倡正直誠信,并保留隨時審查員工所提供個人資料的權利。員工個人資料如虛假……公司也可以欺詐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獎懲與處罰制度第四條約定:“虛報個人資料、偽造學歷、體檢結果、制造虛假業務記錄及賬單等欺騙公司的行為,公司予以解雇”。
因王小姐虛假偽造已育的個人信息,屬于不誠信的行為,且王小姐所處教師崗位,誠信原則尤為重要。故被告是依據規章制度依法與王小姐解除勞動合同,屬于合法解除。
王小姐認為,其確實虛報了個人生育情況。但其說謊只是出于擔心生育歧視而采取的無奈之舉,并非主觀惡意欺詐,也未給公司造成任何實際損失。
★裁判結果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婚姻、生育狀況通常與勞動合同的履行沒有必然的關系,屬于個人隱私。王小姐因擔心就業壓力虛報個人生育狀況不構成欺詐,故單位以王小姐在簽訂勞動合同、填寫求職申請表及員工基本情況登記表時對生育狀況做不實陳述并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違反法律規定。王小姐處于產假期內,對王小姐要求與被告恢復勞動關系的訴請,應予支持。
★唐毅律師點評
我國對于促進婦女平等就業以及保障婦女平等就業權利一直高度重視。根據《就業促進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2019年2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九部門再次聯合發文,要求進一步規范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
在招聘過程中,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不得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因此,用人單位需要注意不得觸碰上述雷區。
隱瞞婚育狀況是否構成不誠信行為?用人單位有權以嚴重違紀解除嗎?婚育狀況屬于個人隱私,該項目也與單位是否錄用員工沒有關聯性。在該前提條件下,即使員工存在虛假陳述的行為,也不構成嚴重違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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