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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約畢業生合同為什么仲裁和法院不一樣判?

    2019-10-30 13:17    發布者:趙竺安    回復:0    瀏覽: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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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女大學生簽約后即上班,用人單位因不滿其工作,向企業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一位即將畢業的女大學生持學校發給的《應屆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應聘一家空調公司,經面試后錄用,擔任辦公室文員一職,雙方還簽訂了勞動合同協議書,約定合同期限為一年。

    女大學生簽約后即上班,用人單位因不滿其工作,向企業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仲裁委經審理后,確定勞動合同無效。女大學生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用人單位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爭議】勞動者大學尚未畢業,其行為還受高校規范,是否為適格的勞動合同主體?

    【解讀】我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規定,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本案中,女大學生年滿21周歲,已達到勞動者年齡,而且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未畢業大學生不能成為勞動合同關系的主體。值得注意的是,這名女大學生是應屆畢業生,學校并未限制其求職,其入職行為也不是為了勤工儉學或兼職,而且也參加了實際工作,當事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在內容上具備了勞動合同的構成要素,女大學生持有《應屆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無隱瞞欺詐行為,而用人單位知曉其在校情況,因此,該份勞動合同應該是有效的。

    在現實生活中,需要注意的是兩種情況。一是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僅訂立了具有就業意向性質的“就業協議”,未正式形成勞動合同,此時,并不能顯示雙方已形成了勞動關系。二是應屆畢業生應聘時,故意隱瞞自己尚處學生最后階段等實情,并且,其就業行為未獲學校同意。如果是這兩種情形,應屆畢業生輸掉官司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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