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農村戶籍人員如果要按照城鎮標準獲得殘疾賠償金,必須同時提供在城鎮居住滿1年及收入來源于城鎮滿1年兩項證據。有些當事人或者不滿足條件,或者雖然事實上滿足條件,卻又無法提供書面證據,于是動腦筋偽造勞動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浦東新區法院接連發現2起作偽證案件。近日,該院分別對2名原告、1名證人作出罰款處罰決定。
2013年,安徽人孫知茗在幫朋友看守馬路攤時被車撞傷,造成9級傷殘,前后花掉醫療費80多萬元。不巧的是,孫在事發前3個月辭職學車,而她在上海的工作期限正好差3個月滿一年。如果按照城鎮標準計算,她可以拿十多萬的殘疾賠償金。有“黃牛”律師稱可幫其弄假勞動合同,提成百分之十幾,她于是動了心。
外高橋法庭韓伶法官審理發現,孫之前已在該院起訴了3次,后因傷情不適宜鑒定撤訴。材料顯示,她每次提供的勞務合同和務工記錄都不一樣。高行鎮一自行車經營部老板張寶寅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說孫是在他那里上班。但韓法官發現,這跟合同記錄也有出入。此前孫起訴時,法官到張寶寅那里做過調查,張親口表示不認識孫。面對筆錄證據,兩人承認了作偽證的事實。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該院分別對兩人處以罰款2000元的處罰。
法院表示,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數激增的同時,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據的現象也不斷增多,包括居住情況證明、工資收入證明、交通費發票、誤工休息證明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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