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小高來信咨詢:我在一家企業工作,之前曾被單位安排出國培訓,約定過服務期?,F在我生了病,要開刀,需要長病假一段時間。
萬萬沒料到的是,單位卻要趕我走,并向我索要違約金,稱我大半年不上班,已經違反了服務期的約定。問題是我還在醫療期內,病好之后還可以繼續為公司效力,這怎么能算我違約呢?
老馬同志回復:我介紹三點意見供參考。
第一,關于服務期。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一般而言,用人單位不得與職工約定服務期并設置違約金,但當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并支付勞動報酬和其它待遇,使勞動者學到了本事獲得了利益,那么用人單位也就有權要求勞動者在學成之后為單位提供一定期限的服務。
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職工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關于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根據[滬府發(2015)40號]規定,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
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
下列情形中關于醫療期的約定長于上述規定的,從其約定:1、集體合同對醫療期有特別約定的;2、勞動合同對醫療期有特別約定的;3、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對醫療期有特別規定的。所以,你如果處于醫療期內,單位是不能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的。
第三,病假是否構成違約?
《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因為勞動者的主觀過錯解除服務期協議,并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但這些主觀過錯只包括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勞動者的兼職行為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勞動者有欺詐行為;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等。
這些主觀過錯屬于勞動者故意或過失違反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或服務期協議不能完全履行,所以也應歸入“違約”行為,要求他們支付違約金也是合理的。
但患病并不屬于勞動者主觀過錯,而是客觀原因導致。勞動者并不希望自己身患疾病,對疾病的發生也無法提前預見,因此,勞動者因患病導致服務期協議無法履行,不算違約更不用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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