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秀秀來信咨詢:我一個小姐妹與她老公結婚至今四年半了,結婚時居住在她老公名下的公租房內。現在該房屋已經被拆遷快3年了,剛剛拿到新房鑰匙。
原來這公租房內還有她老公哥哥一家的戶口,但是他們一家從不居住在里面,應當屬于“空掛戶口”。因為他們在外地另外有國家分配的住房,故從不在上海居住。
該房屋動遷時是數人頭的,動遷組說她未住滿5年,沒有把她算進去。
現在她老公在外有了人,我小姐妹怕房屋產證下來以后,她老公把她一腳給踹了。到時候她連住的地方也沒了。她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她老公分得的房屋嗎?
張律師回復:
《關于貫徹實施<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意見二》第十二條規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中所稱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上海市高院在《公房居住權糾紛研討會綜述》中論述的“理論上講,即使存在夫妻關系,以及父子、母女等直系親屬關系,也只能說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家庭成員或親屬關系,一方并不當然享有另一方承租或居住公房的居住權益。
公房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家庭成員或親屬是否享有公房居住權,應根據租賃房的來源、居住的歷史演變狀況、他處房屋的取得情況、家庭成員的權利義務、婚姻關系存續時間長短、親屬關系的變更等綜合因素來認定。”
根據這些來分析,你的小姐妹在被拆遷時結婚已兩年,且他處無房,我個人認為應該擁有動遷利益。
(案例有刪增,請勿對號入座,一家之言,僅供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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