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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他培訓老師因學生投訴被隨時解雇怎么辦?

    2019-10-23 09:50    發布者:郭娜    回復:0    瀏覽: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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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張亮原是一位頗受學生歡迎的網絡吉他老師,之后轉型加入了線下培訓機構。一年后卻被突然告知有學生投訴,并被終止合作。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張亮原是一位頗受學生歡迎的網絡吉他老師,之后轉型加入了線下培訓機構。一年后卻被突然告知有學生投訴,并被終止合作。

    突然被“解雇”,張亮氣憤又不服,本想申請勞動仲裁討說法,沒想到卻被培訓機構反告上了法庭。近日,虹口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進行了審理,認定兩者為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并促成雙方達成了調解。

    培訓老師起訴了公司

    2016年,張亮結識了王青并加入其培訓團隊,轉型成為一位線下樂器培訓老師。當時,王青提出由自己招生,張亮來教課,并根據實際任教的課時與結算報酬,此后兩人一直以此模式合作。隨著生源的積累,2017年7月王青成立了一家文化公司,并招聘更多聲樂老師建起培訓學校。雖然經營規模不斷擴大,但是王青與張亮等一干授課老師仍然采用之前的模式合作。

    2017年8月底,王青突然口頭通知張亮,稱有學生來投訴,要求張亮妥善處理好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同時也終止了兩人的合作。

    突然被“解雇”,張亮十分不服,認為王青僅憑一名學生的投訴,在沒有調查核實的情況下直接剝奪自己上課的機會,有失公平。一氣之下他向虹口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虹勞仲)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王青所在的文化公司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支付期間工資差額、加班工資等合計8萬余元,虹勞仲對二者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2017年8月的勞動關系予以確認,但對張亮提出的其他請求均不予支持。

    對此,王青公司不服,訴至虹口法院,要求確認其與張亮不存在勞動關系。

    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區別大

    王青所在的文化公司稱與張亮始終是合作形式,按課時算薪酬,沒有底薪,且從未對其出勤情況進行過統計和管理,只要沒有安排課程,張亮可以去其他培訓機構授課,不需要經過許可。而張亮的收入也是由王青通過個人微信支付,未體現在公司的財務賬冊中,因此雙方不屬于勞動關系,而應是勞務關系。

    張亮對這種說法并不認可,稱自己從未在外做過兼職,且按照日期統計自己每月工資都不低于4000元,可見自己的工資組成是基本工資4000元加上提成。綜上,自己與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即存在勞動關系。

    了解了事情原委后,法官向張亮解釋了勞動關系需要綜合多種因素,勞動關系本質特征表現為勞動者身份的從屬性,包括經濟上、人身上及組織上的從屬性。張亮主張的工資金額大小不一,支付時間隔三岔五,無規律可言,且根據陳述上課場地通常在公司里,但也不乏上門為學生進行一對一家教,沒有進行人事上的統一管理,因此張亮與公司在經濟、人身及組織上均難以體現從屬性,缺乏勞動關系認定的必要因素。二者最初的口頭約定可以視作一份合作協議,雙方之間建立的是個人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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