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電動滑板車小巧輕便深受歡迎,一些市民貪圖便捷,卻忽視了安全隱患。近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審理了上海市適用修改后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對電動滑板車采取先予扣留的首例涉訴行政案件。
2018年11月的某天,朱某駕駛電動滑板車在道路上行駛,被交警部門攔下。隨后,交警支隊對朱某作出先予扣留措施,并要求朱某15日內到交通部門接受處理。朱某不服,認為電動滑板車并非通行工具,且相關法律規定并未規定電動滑板車需要登記,遂訴至上鐵法院。
上鐵法院受理案件后,第一時間內確定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交警支隊認定朱某在道路上行駛電動滑板車的行為違反《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適用《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采取先予扣留措施,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上鐵法院認真研判案涉法律爭議后認為:首先,根據《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機動車、除實施自愿登記的自行車等非機動車外的非機動車、其他通行工具在道路上行駛,需經注冊登記。
電動滑板車作為娛樂工具,應在娛樂場所等允許使用的場所使用,其在道路行駛作為通行工具使用,需經注冊登記。朱某在道路上行駛未經注冊登記的電動滑板車的行為,違反上述規定,可判定為違法行為。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之規定,交通部門具有作出被訴先予扣留措施的法定職權,且未按規定注冊登記的非機動車以及其他通行工具上道路行駛的,可以先予扣留車輛或者通行工具,并通知當事人及時接受處理。
因此,交警支隊當場告知朱某采取先予扣留措施,并通知其及時接受處理,符合法律規定。故上鐵法院駁回朱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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