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姚先生看中一套動遷安置房,上家劉女士只是拿到房,沒有產權證,當然她手里有一份書面材料,就是劉女士和開發商簽訂的《房屋交接書》,約定了交房時間等。
姚先生是第一次買房,在中介的居間介紹下,姚先生和劉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和《居間協議》,兩份合同中均對房價款、付款期限、違約責任等作了約定。特別是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最后一筆房款在雙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后,由姚先生一次性支付給劉女士;劉女士辦出其為產權人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后,雙方在五日內簽訂過戶使用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
之后姚先生如約支付了首筆房款,劉女士在收到錢的當天將鑰匙給了姚先生。可待姚先生按約打算支付第二筆房款時,突然聯系不到劉女士了。中介也幫著找,同樣沒結果。原來此時的劉女士因吸毒去了戒毒所。劉女士出來后找到姚先生,姚先生才得以將第二筆房款付給她。
而真等到這套房可過戶時,劉女士反悔了,她自己辦了產權證,還不愿和姚先生簽訂正式《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劉女士認為這套房是她和前夫的夫妻共同財產,前夫不同意出售這套房。劉女士認為,姚先生第二筆房款晚付了半年,屬違約。最后劉女士說房子不賣了,姚先生之前付的房款可全退,另還可補償姚先生錢。
姚先生將劉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劉女士協助將房屋產權過戶至他名下,并進行財產保全,查封這套房,以防劉女士將這套房售與他人。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按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姚先生與劉女士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恪守履行。
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雙方約定,劉女士辦出其為產權人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后,雙方在五日內簽訂過戶使用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
現這套房產權已登記在劉女士名下,且根據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關于動遷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這套房已滿足允許上市交易期限,可辦理小產證后進行轉讓,因此,劉女士應配合姚先生辦理買賣過戶手續。
對于劉女士認為出售房未經前夫同意而不能出售的意見,因其未提供前夫不同意出售房屋相應證據,結合產權登記在她一人名下、前夫出走多年、房屋交接書記載內容及這套房的交付使用情況,可確認姚先生作為買受人,就本次買賣已盡到相應審慎義務。
因此對劉女士的答辯意見,不應得到法院采納。另劉女士提到的第二筆房款的逾期問題,是因為劉女士自身的問題造成的,非姚先生主觀違約所致。
且在劉女士出現后,姚先生支付了第二筆房款,劉女士也接受了這筆錢款,因此不應認定為姚先生有違約行為。法院采納了我方觀點,判決支持了姚先生的訴訟請求。(本案尚在上訴期內)
上海市申房律師事務所主任 孫洪林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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