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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仲裁后公司耍撤訴協商又談不攏怎么辦?

    2019-09-22 10:46    發布者:老馬    回復:0    瀏覽: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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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大為和單位因為工資發放產生爭議。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大為來信咨詢:我和單位因為工資發放產生爭議。我去申請了仲裁,但受理后,單位又提出與我協商解決,讓我去撤訴。問題是我撤訴之后,單位又借口股東發生變化,條件談不攏。而且現在單位要解散了,我該怎么辦?仲裁還能受理嗎?

    老馬同志回復:依據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規,向你做一介紹。

    第一,關于受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規定,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未辦理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到期繼續經營、被責令關閉、被撤銷以及用人單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至于管轄方面,如果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有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關于調解。《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該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關于再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仲裁處理結果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請。申請人再次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但這里應注意時效問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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