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職工跳槽進入一家公司,工作幾星期后終于等到了簽訂勞動合同,但看了勞動合同條款之后,職工卻不敢簽字了。日前,職工盧先生向本報求助,希望了解公司這么做是否合法。
據盧先生反映,他原來在一家公司從事技術工作,也是部門的骨干,因為和新來的經理有些不開心,決定跳槽。在投出幾份簡歷后,盧先生很快就收到兩家公司的面試通知。
在其中一家公司面試后,人事經理對他非常滿意,當即表示公司很需要他這樣的人才,希望能考慮一下他們公司,并開出了比較優厚的待遇。
盧先生也覺得這家公司不錯,便選擇了這家公司。到新公司報到后,部門經理就立即分派了任務給他。稍稍熟悉公司后,盧先生發現公司確實很缺像他這樣的技術人員,大量的工作需要去做,部門經理對他也很不錯。
盧先生覺得雖然工作繁忙,但是很充實,唯一有些不滿的是,入職兩三個星期了,公司卻遲遲沒有和他簽訂勞動合同。
直到進公司一個多月后,人事部才通知他去簽勞動合同。盧先生認真看了一下條款,合同期限是5年,工資也是按照約定的數額寫的,可是在合同最后部分的違約責任里公司注明:如果勞動者辭職,就要賠給公司違約金5萬元。
人事經理解釋說,違約金主要就是公司的培訓費用。工作多年還是第一次碰到這樣的事兒,盧先生有點懵,公司根本就沒有對自己進行過培訓,怎么就出來了培訓費用?這樣的勞動合同還能簽嗎?
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吳翟律師表示,該公司確實存在問題,他從兩個方面進行了剖析。
一是,哪些情況可以設置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該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哪些情形呢?《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二是,違約職工要承擔多少違約金呢?
根據規定,違反服務期約定的職工,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現在盧先生不具有上述可以設置違約金的法定情形,單位怎能設置違約金呢?另外,吳律師還指出,不光是亂設違約金的問題,現在公司還存在沒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問題,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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