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老張來信咨詢:我們夫妻和三個兒子一起在20世紀80年代翻造了一棟四層的小樓,上面三層樓三個兒子一人一層,我們夫妻住底層后間,前面是客堂。
現在我們這一地的塊征收通知書已經發下來了,根據“一證一戶”的政策,可以分市內一套房屋給我們二老,方便我們生活、就醫等。
大兒子提出要協商分戶分房,把頂樓分給他一家,以后由他自己去和征收辦談被征收補償事宜。
老二不愿離開本區,寧愿住小一點,提出要求與我們同住,他自己要貨幣安置,但是動遷協議簽訂后即與我們分割產權并補貼我們錢款。
老三沒有意見。我們是想與老三同住,但是也害怕因老三憨厚沒有主意,到時候保不住房子。
特來信請教,請你幫我們拿拿主意。我們該如何處理?謝謝!
張律師回復:根據你陳述的情況,簡單解答如下:
一是,《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增加違反規定的補償費用:(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賃關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賃戶名;(二)房屋轉讓、析產、分割、贈與;(三)新增、變更工商營業登記;(四)遷入戶口或者分戶;(五)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受理前款所列事項時,應當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違反規定的補償費用的書面承諾。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并書面通知規劃土地、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房地產登記機構以及公有房屋出租人等單位。公告和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所以,你家老大要求分戶分房違反法律規定,有關部門是不會同意的。
二是,《物權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你可以與你的三兒子在征收之前簽訂《共同居住協議》申明共有房屋不予以分割。
如還有不明之處可到本所商討。
(案例有刪增,請勿對號入座,一家之言,僅供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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