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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明南門珠寶金飾店以舊換新有貓膩被投訴

    2019-09-15 13:43    發布者:崇明報    回復:0    瀏覽: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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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2019年春節期間,消費者鄧女士來到本區八一路商業街某珠寶商店挑選首飾時,看中了一款樣式新穎的金手鐲。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2019年春節期間,消費者鄧女士來到本區八一路商業街某珠寶商店挑選首飾時,看中了一款樣式新穎的金手鐲。由于該店有“以舊換新”的活動,所以鄧女士就用自己一只老款的金手鐲向商家“以舊換新”了這只新款的金手鐲,并另外支付了1120元的差價。

    然而,鄧女士回家后用電子秤稱了一下剛到手的新手鐲,卻發現其重量只有16克,而她自己原來的舊手鐲有32.5克,二者相差16.5克。鄧女士覺得自己被商家給騙了,便來到該店要求退貨,但商家不予理睬。鄧女士遂向區消保委進行了投訴。

    調查調解

    區消保委接到投訴后,及時安排工作人員約請雙方當事人進行現場調解。經了解,商家在新手鐲的標簽上只注明了含金量、價格,卻沒有標明單價和重量;消費者在購換貨時,也只注意到款式,卻忽視了具體重量等問題。據此,區消保委向商家指出,該店內金飾商品的標簽標注未明確商品重量等影響消費者選購決定的關鍵內容,且銷售時也未向消費者全面詳細介紹商品情況,導致消費者對商品情況的認知存在誤差。經過區消保委的普法宣傳和耐心調解,最終商家同意讓鄧女士支付相應加工費后調換相同重量的金手鐲,消費者鄧女士對此亦表示接受,雙方取得了和解。

    消保委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本案中經營者未詳盡如實地向消費者說明以舊換新的金手鐲的具體重量等關鍵問題,存在一定的誤導消費者行為。經區消保委調解后,商家認識到問題所在并及時糾正了錯誤行為,取得了消費者的諒解。

    區消保委提醒各位經營者,一定要誠信守法經營,決不能欺詐侵害消費者權益,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時,也提醒各位消費者在消費時,應仔細了解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決不能沖動消費,以避免消費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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