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侄子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連同房屋賣給了叔叔,后來得知這塊地要拆遷了,于是反悔要求獲得拆遷補償。叔叔協商不成只能找到我,要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
老王和小王系叔侄關系。因為小王要去澳大利亞工作,不準備回國生活,就把老家的房屋賣給了叔叔老王。1992年老王和小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小王把自己位于上海某區的農村宅基地房屋連同宅基的使用權以2500元的價格賣給了老王。2002年老王把買來的老房子拆除建起了新房。
2016年小王因故返回了上海生活。第二年,老王所在的村子被納入拆遷范圍,因為購買的房屋宅基證上登記的名字依然是小王,老王就聯系小王配合簽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哪知道小王反悔了,說農村宅基地是不能買賣的,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叔叔買房時已經有一處宅基地房了,當年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違法、無效的,房屋拆遷補償款應該給他,他愿意把動遷款的一半分給叔叔。
老王找到村委會調解,村委會干部也堅持說侄子小王應該有動遷利益,讓老王給小王至少三分之一的動遷款。
老王通過多方打聽找到了我,我給他分析梳理本案,認為小王不享有涉案房屋的拆遷安置補償利益,本案拆遷安置利益應該全部屬于老王所有。首先,本案房屋買賣合同并非無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確實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且不能隨便買賣。
但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來分析,《土地管理法》有關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只是管理性強制規定,而非效力性強制規定,這一規定并不能否定民事行為買賣合同的效力。
老王和小王叔侄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并不會因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而導致合同無效。
其次,本案中房屋買賣行為是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本村民組內部進行的,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正常流轉。且老王已經實際占有這處宅基地近二十多年時間,中間發生了拆除老房子又蓋了新房子的事實。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的原則意見,上述房屋買房合同當屬有效。另外,民法上還有一條重要原則叫誠實信用原則,小王的做法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其要求在訴訟中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后老王委托我代理訴訟維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全部動遷安置補償利益歸原告所有,案件的走向和結果完全符合我之前的分析和預判,一審和二審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以老王的勝訴而告終。
上海方洛律師事務所 韓迎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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