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夫妻離婚,經常會涉及撫養費問題。現實生活中,常有隱瞞真實收入少付撫養費的情況。少付的撫養費該如何判定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通過查明事實,改判隱瞞真實收入一方增加撫養費,并補付少付部分。
李女士是個上海姑娘,2009年她經人介紹認識王先生,半年后兩人登記結婚,后來又有了一個兒子。隨著兒子漸漸長大,兩人在生活上的分歧越來越多,時常爭吵。2015年3月,王先生一氣之下回到東北老家,再也沒有與李女士共同生活。
2016年,王先生曾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未獲準許。2017年他再次起訴離婚,認為雙方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李女士同意離婚,但她堅持認為兒子在雙方分居期間一直由自己撫養,離婚后也應由她撫養更為合適,要求王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5000元,并補付自2015年3月起分居期間的撫養費。
王先生稱自己回到東北后,并沒有穩定的工作,如果兒子歸李女士撫養,自己只能承擔每月1000元的撫養費。他向法院提交了《個人工資證明》及工資單,顯示其月基本工資為7000余元,實際到手5000余元。并且他離家時還給過李女士5萬元,足以負擔兒子的開銷,不同意補付撫養費。
一審法院根據王先生提交的收入證明及本市一般少年兒童的消費水平,酌定王先生自2018年12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至孩子成年滿18周歲為止,并補付2015年3月至2018年11月欠付的撫養費4萬元。一審判決后,李女士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王先生的公積金繳費情況,他在2015年3月分居后,至少自2016年2月起就有穩定的工作,公積金繳費基數自7000余元一直上漲至目前的1.1萬余元。作為一名父親,撫養子女是應盡的義務,是為人之本,他以種種理由逃避、不支付自分居起的子女撫養費,著實不是一名父親所應作出的行為。上海一中院認為原審酌定的撫養費過低,遂改判王先生自2018年12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并補付欠付的撫養費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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