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近些年,不少人因為“套路貸”而深陷困局,小勇就是其中之一。28歲的小勇(化名)工作之余,結交了鄭某等朋友,常常在一起吃飯、唱歌。
剛開始都是鄭某等人請客,慢慢地他們也開始暗示小勇應該表示表示了。一日,過意不去的小勇向鄭某的朋友朱某借了5000元請客吃飯唱歌。以為盡了“哥兒們”義氣的小勇不會想到,他的生活由此發生了變化。
10天后,5000元借款到期,小勇無力償還,鄭某介紹一個叫葉哥的人給他,讓他問葉哥借錢還朱某的5000元借款。但是,葉哥告訴小勇,按照“行規”,借5000元需要寫一張10000元的借條。
同時,按照行規他們要走一個銀行流水,也就是10000元打到小勇的卡上,小勇再取出來,但其中5000元要當場拿給葉哥。小勇急著還錢,就答應了,當面簽下了1萬元的借條。于是,借2萬元簽5萬元,借3萬元簽7萬元,借5萬元簽10萬元,借10萬元簽20萬元……
為了還債,小勇不斷地借錢——還舊賬——借錢——還舊賬,最終在3個月的時間里欠下了100余萬元的債務。
之后,小勇的生活完全變了樣子,他不敢出門,不敢告訴父母,每天忍受著債主無休止的催債和威脅。他換掉手機號碼,關閉QQ,不上微信,但仍然被無孔不入的討債人員找到。經歷再一次的逼迫和威脅,最終,小勇選擇了報警。
公安機關經過調查發現,以鄭某、朱某、葉某等人為首的團伙,利用虛假合同、壘高債務的方式對小勇實施“套路貸”犯罪。后來,該“套路貸”團伙經檢察機關起訴,鄭某、葉某等人被法院判處了刑罰。
崇明檢察院檢察官王琳提醒:所謂“套路貸”,不是一般性的高利貸,也并不是一個新的法律上的罪名,而是一類、一系列犯罪行為的統稱。
其本質上是一系列以借貸為名,騙人錢財的違法犯罪活動。“套路貸”這類犯罪行為最初可能起源于民間高利貸,其后經過不斷演變而成為不以獲得被害人支付的高額利息為目的,而是以獲得被害人財產為目的的犯罪行為。
套路貸可能會涉及多個罪名,根據不同的犯罪事實,可能涉及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虛假訴訟罪等。
例如本案,相關被告人以行規為由誘使小勇寫下虛高的借條,被害人因此形成并不需要對借條上的高額數字進行還款,只對自己借的數額還款甚至不用還款的錯誤認識,而后通過平賬等方式,使得借款數額不斷擴大,最終實現對小勇財產的非法占有。最終,相關被告人被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后,崇明檢察院提醒大家,在確實遇到“套路貸”犯罪時,一定要及時報案,并且將整個過程向公安民警描述清楚,這是對自身合法權益的最有力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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