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蘇女士來信咨詢:2018年我與丈夫感情破裂,于是我向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他不同意,我撤訴。由于夫妻相處情況毫無改善,今年我欲再次訴訟。所以想弄弄清楚財產問題。
我們婚后在父母的幫助下共擁有五套房屋。上海市區有兩套,一套是我、他及大兒子的名字。另一套寫我一人的名字。另外,我們在江蘇有兩套,海南有一套房,均寫我一人的名字。
在購買上海的兩套房時雙方父母均有支出,由于當時關系相當好,雙方錢款劃來劃去均不在意。另外,他的工資卡內的一部分錢我也拿出來還貸的。
但可以肯定的是我父母出資為大部分,其他房屋均是我父母出的錢。我要問的是我們的房產如何分割?
張律師回復:根據你所提供的內容,我們一起來看一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同時應當注意到的是以上的解釋均有“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的規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法辦字[1984]第112號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指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或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各自或共同繼承、受贈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由于你們倆原家庭財產高度混同,在你無法明確舉證該錢款來源等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當然在司法實踐中,由于你家的貢獻大,可以適當予以多分。這還要看判決書對于雙方證據的采信度的。最后以法院生效判決為準。
(案例有刪增,請勿對號入座,一家之言,僅供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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