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小涂的父親早年因病過世,他也自同年起享受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2014年5月,小涂通過父親生前所在單位成功申辦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延長申領至2016年7月。
2016年,當他再次通過父親生前所在單位向市社保中心申請辦理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延期手續時,卻被告知不符合條件不予辦理。
原來,經市社保中心審核發現,小涂已經于2016年9月入讀上海某高等專科學校,現為中高貫通的某專業2016年級全日制專科生。故社保部門作出認定,他的情形不符合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繼續申領的條件。
鑒于社保部門不能為他辦理這項業務,小涂將社保部門訴諸法院。那么,像小涂這樣的情況,是否能將其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申領期限延長到高職就讀階段呢?筆者借本文做個簡單的介紹。
一、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申領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根據《關于將本市非因工死亡職工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納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勞保福﹝2006﹞24號),自2006年7月1日起,上述的非因工死亡職工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另根據《關于本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滬人社福發〔2013〕29號)之規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本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暫不調整,繼續按每人每月57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增加30%)執行。”
但是,根據相關文件精神,供養直系親屬享受生活困難補助費是基于其生活主要來源依靠職工供給。因此已享受各類基本社會保險待遇的職工遺屬原則上不重復享受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已領取城居保、新農保養老待遇的人員,符合享受本市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且領取的養老金低于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可在按規定辦理生活困難補助申領手續后給予補足。
二、遺屬(職工子女)申領補助費至多以同屆高中畢業為限。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十八條規定:“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結合我國于195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四十五條規定:“工人職員的直系親屬。其主要生活來源,系依靠工人職員供給,并合于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均得列為該工人職員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勞動保險待遇:
一、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力者;
二、祖母、母、妻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者;
三、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
四、孫子女年未滿16歲,其父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力,母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者。”
根據現行規定,這些法規仍然是有效的。
從中也可以看出,遺屬中的職工子女領取相關待遇一般以十六周歲為限。十六周歲以上已經參加社會工作的勞動者,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則不再享受供養直系親屬或遺屬相關待遇。
如果對于年滿十六周歲但仍在讀書的情況,應當如何處理呢?《關于職工子女年滿十六歲后,在中學學習期間,列為供養直系親屬,享受有關勞動保險待遇問題的通知》(滬勞革(76)資字第6553號)中指出:
“…實行勞動保險條例的單位,凡符合《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草案)》所列的,由職工供養的子女、弟妹等,在年滿十六歲以后繼續在中學學習的,可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有關勞動保險待遇。…”
因此,我們可以了解到,遺屬(職工子女)申領生活困難補助費至多可以在“中學階段”(即初級中學+高級中學),即領取待遇以同屆高中畢業時間點為限。
據此,前述案例中的小涂就讀的高職教育,雖然屬于職業教育,但已經不屬于“中學”的范圍,所以不符合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發放的范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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