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在市場競爭與利益驅動下,一些員工會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將業務“飛單”,轉移到其他公司操作。被“飛單”的公司不僅會遭受經濟上的損失,還可能導致核心客戶資源流失。那么,企業遭遇“飛單”后,能追回損失嗎?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二審認定員工違反保密協議約定,泄露公司商業秘密,改判該員工賠償公司經濟損失2萬元。
員工私下做起:“飛單”業務
秦攬公司是一家教育培訓類機構。2018年初,公司安排項目主任王磊接洽下半年將要進行的一個大數據培訓項目。3月份,王磊出差拜訪了客戶,并持續跟進。5月底,公司法定代表人發微信給王磊表示,大數據培訓可能需要的教室已預留好。
然而不久后,秦攬公司卻發現王磊正在協助第三方公司舉辦大數據培訓研討班,而培訓對象即為其公司一直在跟進的目標客戶,培訓通知上的聯系人竟然是王磊。
秦攬公司負責人心生疑慮,這客戶是公司的,王磊也還在公司上著班,舉辦方卻是別家,難道是“飛單”了?王磊可是和公司簽訂過保密協議的,雙方約定王磊如違反保密協議,則構成違約。如果這次王磊的確“飛單”了,他就必須賠償公司相應損失。
負責人立即約王磊談話詢問這件事,王磊承認,他確實協助第三方公司從事與秦攬公司經營范圍相競爭的業務,但否認泄露過任何相關機密信息。雙方不歡而散。
2018年7月13日,王磊主動提出離職。秦攬公司遂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王磊支付違反保密協議約定的違約金15萬元及經濟損失15萬元。仲裁委員會對秦攬公司上述請求未予支持。秦攬公司對此不服,提起訴訟。
微信記錄等證實:員工“飛單”并獲利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秦攬公司未提供確鑿證據證明王磊存在違反保密協議約定的行為,且其所主張的違約金并非勞動法中規定可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即違反服務期約定或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同時,秦攬公司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存在經濟損失。鑒于此,一審法院駁回了秦攬公司的訴訟請求。
秦攬公司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王磊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
審理中,上海一中院注意到2018年7月13日秦攬公司員工李勇與王磊的談話錄音,并查明了相關情況。其中,李勇問王磊“之前你承認把這個培訓班挪到別的公司,也從中獲取了一些利益嗎?”王磊回應:“這個行業有時就是這樣的,也許每個公司都接過別人直接放過來的培訓班。我確實有些欠考慮,但這么做也是有原因的。”此外,上海一中院還查明王磊曾在與秦攬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中表示,大數據培訓項目總費用為20萬元,利潤為“兩萬多一點點”,并發送了總費用表格。
上海一中院查明,雙方于保密協議中約定,如果秦攬公司因王磊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將王磊因違約行為所獲得的全部利潤認定為損失要求賠償。秦攬公司二審中提出的2萬元經濟損失額即基于王磊在微信中自認的利潤額。
法院認定員工:違反保密協議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關于本案所涉客戶信息是否屬于商業秘密,王磊在與相關部門洽談培訓項目時所知悉的受訓意向、初步安排、擬定方案等信息需通過持續性的職務行為獲取,屬于秦攬公司的商業秘密,而雙方亦將上述信息納入約定的商業秘密范圍進行保護。
關于王磊是否存在違反雙方保密協議約定的行為,上海一中院認為,王磊未能合理釋明其在職期間作為聯系人,為第三方公司承辦與秦攬公司擬辦培訓項目高度相似的培訓項目之存疑情節。結合談話錄音中王磊的相關陳述,可推定王磊將其履職過程中所掌握的屬于秦攬公司商業秘密的客戶信息等,用于指定目的以外的用途,促成了第三方公司大數據培訓項目的承辦,違反了雙方保密協議約定。
而秦攬公司為了擬辦項目,安排王磊實地出差與電話協調,預留了培訓場地,進行了必要準備并付出了相關成本。秦攬公司以王磊自認的利潤額作為確定其公司損失額的主張,符合雙方約定,上海一中院予以支持。
綜上,上海一中院作出如上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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