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br id="iwewg"></abbr><table id="iwewg"><wbr id="iwewg"></wbr></table>
<li id="iwewg"><dl id="iwewg"></dl></li>
<dl id="iwewg"></dl>
  • <button id="iwewg"><input id="iwewg"></input></button>
  • 我想要找商家...
    崇明外賣
    崇明休閑
    崇明旅游
    崇明修身
    崇明消費
    崇明生活
    崇明公事
    崇明名企
    我想要看信息...
    新聞資訊
    工作生計
    游玩問道
    會員活動
    直播娛樂
    業務合作
    廣告招租 廣告招租 廣告招租

    自媒體大V合作運營賬號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2019-08-01 10:15    發布者:郭娜    回復:0    瀏覽:678
    分享到: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王先生是一名股票自媒體寫手,粉絲不少。然而他與上海一家傳媒公司合作不歡而散后,因為勞動關系爭議而對簿公堂。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王先生是一名股票自媒體寫手,粉絲不少。然而他與上海一家傳媒公司合作不歡而散后,因為勞動關系爭議而對簿公堂。

    自媒體寫手認為,自己是傳媒公司的員工;傳媒公司則認為,雙方只是合作關系。那么,這位自媒體大V是不是合作公司的員工呢?

    合作不歡而散:大V要求確認勞動關系

    王先生在微博、微信公號上有些人氣,也就是網上所稱的“大V”。2017年12月,他和上海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一拍即合,就自媒體運營簽了份協議。

    雙方約定,由王先生注冊的微信公眾號、微博等由雙方共同經營,收益分成隨著年營收變化,從原告三成被告七成,到雙方五五分成不等。

    雙方還約定,王先生如全職管理自媒體賬號,公司每月支付5000元管理費,時間為3個月;如兼職管理自媒體賬號,則不支付管理費。雙方還約定了排他性合作、保密義務、競業限制等其余事項。

    王先生稱,其實際負責自媒體的內容生產、留言回復,定期在自媒體上發文,按公司要求每天打卡考勤,每周提交工作計劃與總結,公司按月為其繳納社保、公積金,故雙方有著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

    其實際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勞動管理,并由公司繳納了社保、公積金,應認定存在勞動關系。公司一直未支付的勞動報酬,應予補付;因未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傳媒公司喊冤:雙方實為合作關系

    2018年5月,王先生向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資、經濟補償等共計3.75萬元,未獲支持,王先生因此向浦東法院起訴。

    傳媒公司辯稱,雙方是合作關系,而非勞動關系。此前的協議對各自的職責分工、管理費用、合作分成、排他性合作等作了約定,這些并非勞動關系項下的內容。王先生自主決定自媒體內容生產、發布,發給他的門禁卡僅作進出大門使用,并非對其作考勤。

    公司規定,合作的大V不需到公司報到,只需在家寫文章即可。社保、公積金是應王先生要求代繳,并在合作分成中作了抵扣。王先生草擬的解除協議、發送的律師函亦確認系合作關系。公司因此請求法院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主審法官孟高飛審理后認為,本案中,自媒體大V和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首先,原被告之間的人身與財產從屬性較弱。

    根據協議約定,雙方對合作的職責分工作了明確的劃分。為了履行上述協議,原告可能需要進出被告的辦公場所,被告為其配備辦公區域的門禁卡,合乎情理。

    從微信聊天記錄等來看,原告提交工作總結與計劃給被告,雙方對發文時間等進行交流,屬于對上述協議內容的履行。被告確實為原告繳納了社保、公積金,但從繳納前后的溝通經過來看,系經被告建議、原告同意后的掛靠式的代繳。

    協議中約定的排他性合作、保密義務、競業限制等,并非勞動關系項下所獨有,其他法律關系中也可能存在對這種義務的約定。可見,雙方的人身從屬關系比較松散。

    協議還約定了雙方對營運收入的分成方式,該約定針對的是合作收入的分成,不同于一般勞動關系項下的提成工資或績效獎金等。而從前述營收收入、管理費的約定及履行情況看,雙方之間財產關系中的從屬性并不明顯。

    其次,雙方無明確的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

    本案中,雙方所簽協議載明雙方本著“利益捆綁,長期共贏”的原則,簽訂的是合作協議。可見,雙方最初并無建立勞動關系的明示合意。從被告為原告代繳社保、公積金的溝通過程來看,雙方均不認為被告負有為原告繳納社保、公積金的義務,原告明知社保、公積金僅是掛靠在被告名下繳納,由其自行負擔單位與個人負擔部分。

    在履行協議過程中,無論是對工作內容進行交流,還是對營收進行結算,雙方均未提出彼此之間建立的是勞動關系。2018年4月中旬,雙方已經發生爭議,原告在發給被告的協議書文本和律師函中,均認為雙方系“合作關系”,解決的是“因合作產生的爭議”。故實際履行的內容也未顯示出雙方有建立勞動關系的默示合意。

    據此,盡管原被告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原告實際從事的勞動也是被告的業務組成部分,但雙方的關系不具有明顯的人身與財產上的從屬性,也未顯出明確的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故不能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據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0 頂一下
    如需發表您的回復,請先 登錄 或 快速注冊 。
    回復總數:0

    網友回復


    微信掃一掃  分享朋友圈

    廣告位

    崇明廣告展示
    崇明廣告展示
    崇明廣告展示

    我要問問

    廣告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