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馬老先生是老好人,和老伴育一子三女,而堂哥夫婦結婚十年都沒有孩子,就是堂哥的一句話,馬老先生不顧家人反對,將二女兒過繼給了他們夫妻。堂哥一家對二女兒視如己出,但這件事卻成了老馬老伴心中一根刺,總覺對不起二女兒。
多年后,二女兒家房子出售,二女兒找到馬老先生夫婦,稱沒地方遷戶口,想把她和丈夫的戶口遷進來。即使其他子女極力反對,但馬老先生和老伴還是將二女兒和女婿的戶口遷到了家里老房處。
本來說好,等房子買好后,二女兒就和丈夫將戶口遷出,可他們不僅沒遷出,還將孫女的戶口也遷了進來。為了這事,兒子小馬和馬老先生說了好多次,他們這樣做就是為了搶房子。
但馬老先生認為兒子把二女兒想得太壞了。結果等老房被納入征收范圍,馬老先生作為承租人與征收單位簽訂了征收補償協議后,兒子小馬擔心的事來了。二女兒和丈夫一起上門來找馬老先生,提出因為他們戶籍在冊,老房是公有住房,所以獲得的征收補償利益有他們一家的份。事實上,這套老房,除了馬老先生夫婦戶籍外,還有兒子一家三口的戶籍。所有的征收安置房屋和補償款,他們五人已分好了。馬老先生夫婦覺得虧欠這個女兒,想著從他們分到的補償款中拿出一部分給女兒。沒想到二女兒夫婦不接受父母提議,還提出他們要補償款還要一套安置房。這下不但小馬不同意,老馬夫婦也覺得二女兒夫婦太貪了。之后,二女兒夫婦和他們的孫女一起將馬老先生夫婦和小馬一家三口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老房征收補償利益,取得一套安置房和一定金額補償款。
庭審中,作為被告的馬老先生、老伴和兒子一家三口向法院提供了二女兒和她丈夫曾享受過單位福利分房,及他們的兒子在他處享有動遷安置房屋的證據。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規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馬老先生的二女兒夫婦雖在被征收的老房子處有戶籍,但他們兩人在本市他處有福利分房,且兩人未在老房處長期實際居住,因此不屬于老房子的共同居住人,無權分得征收補償利益。
同樣,他們的孫女雖在老房處也有戶籍,但也未在老房實際居住,更何況孫女作為未成年人應由父母解決其居住問題,且她的父親,也就是馬老先生二女兒的兒子在他處也享有過動遷安置房屋,在他處有房屋可居住,因此孫女也不屬于老房子的共同居住人,無權分得征收補償利益。
法院采納了我方觀點,最終判決駁回馬老先生二女兒夫婦及他們孫女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尚在上訴期內)。
上海市申房律師事務所主任
孫洪林 律師
申房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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