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2016年12月,郭某聽說倒賣藥品這一行很賺錢,在明知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對外銷售藥品違法的前提下,仍去各大醫院發放收購藥品的小廣告。2017年初,郭某開始有了一些穩定的患者客戶,通過這些客戶的介紹,他加入了不少病友群,并指使沈某在互聯網上長期發布回收藥品的廣告。郭某通過這些病友群來了解收購及售賣藥品的需求,開展藥品的非法交易,也常有人通過小卡片和網絡廣告聯系郭某買賣藥品。郭某將自己的住處作為收發存儲藥品的地點,以市場價的三到四折收購藥品,和賣家通過當面或者郵寄的方式交易;再通過微信群等聊天工具,在進價基礎上加價10%左右,將藥品通過快遞、物流寄送至全國各地。期間,郭某的妻子王某也曾幫助郭某收售藥品。至案發,郭某等人銷售藥品所得共計人民幣154萬余元。同時,警方還當場在其居住場所和機動車內查獲待銷售的百令片等藥品,經鑒定,市場價值21萬余元。
【法條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且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非法經營藥品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本案中郭某等人銷售藥品所得共計154萬余元,待銷售的藥品市場價值21萬余元,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2019年4月,崇明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郭某、沈某、王某三人依法提起公訴。后法院依法以非法經營罪對三人作出有罪判決。
【檢察官評析】
崇明檢察院提醒大家:藥品銷售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因為藥品不是普通的商品,涉及到個人的生命健康,藥品的存儲、運輸等環節直接影響藥品質量,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危害生命健康,因此必須受到嚴格監管。另外,在購買藥品時要選擇正規渠道購買并謹遵醫囑,以免買到假藥、過期藥品或者產生誤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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