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金先生問:我在一家單位工作好幾個月了,單位一直沒有和我簽訂勞動合同,我能要求單位支付未簽合同的賠償嗎?
答: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如果確實能證明你和單位之間有勞動關系,你可以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未簽合同的賠償,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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