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洪大媽、老徐(1994年12月26日報死亡)系夫妻,兩人共生育徐錢、徐花、徐寶(妻子顧珍,生育一子徐楊)、徐明(2017年6月28日報死亡)、徐德、徐甜。
早年,洪大媽名下私房動遷分得系爭房屋某區公房一套,徐寶系受配人之一。該房屋承租人為洪大媽,戶籍于1991年6月9日遷出。徐寶戶籍于1985以“投靠父母”為名遷入系爭房屋,顧珍因與徐寶結婚也遷入該房屋。徐楊于1994年4月報出生在該房內。
1996年,徐寶夫妻與徐明夫妻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后搬離該房。2017年8月,系爭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在冊戶籍人口為徐寶、顧珍、徐楊,其中徐寶為戶籍戶主。
2017年9月17日,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為甲方,某房管所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洪大媽作為乙方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根據協議,乙方搬離原址90日內,甲方應向乙方支付65余萬元。
根據某二所結算,該戶另行增加費用為居住搬遷獎勵、成套面積獎勵、利息、居住提前搬遷加獎、臨時安置費,合計83萬余元。上述征收補償款,徐寶一方和洪大媽均未領取。
1998年6月,案外人顧珍的父親戶住房困難,單位向顧父、顧珍以購房形式配置場中路房屋,后由顧珍購買該房產權。徐寶、顧珍、徐楊曾于2000年11月購買保德路房屋,后于2012年出售。徐楊還是松江區一商品房的權利人。1998年,徐甜名下私房動遷,洪大媽及徐錢獲配寶山區一公房,并于2004年12月購買產權,洪大媽、徐錢、徐花各占三分之一產權,后于2004年12月16日出售。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本案中,顧珍已經享受過福利分房并購買售后產權,且面積已經達到相關標準,不屬于系爭房屋同住人。
徐寶、徐楊曾在系爭房屋內居住,其因家庭矛盾搬離,其居住使用的房間仍予保留,雖其另行購買的房屋系商品房,但不能以此否定其同住人資格,應認定徐寶、徐楊為系爭房屋同住人。
洪大媽作為系爭房屋承租人,與同住人均應取得征收補償利益。
法院判決:某區房屋征收補償利益中,徐寶、徐楊和洪大媽均享有征收補償。
律師析案:
徐寶、徐楊曾在系爭房屋內居住,雖因家庭矛盾搬離,在他處未再享受過福利分房,其另行購買的房屋系商品房,法院因此認定,徐寶、徐楊為系爭房屋同住人。
經綜合考慮房屋來源、居住、福利分房等各方面因素,酌定各方應得的征收補償款,符合法律之規定,該判決條理清楚,運用法律得當。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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