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職工在單位里干滿了十年,續簽合同時被告知單位已取消無固定合同。可明明是單位不給簽,卻在給職工續簽的勞動合同上加上了“職工自愿不要簽訂無固定”的話語,這讓職工感到很不對勁。日前,職工石先生反映了自己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被忽悠的經歷。
據石先生反映,他是一家制造企業的一線職工。雖然廠里給的工資不高,但每月都能按時發放,而且每次勞動合同到期后都會和他續簽。這讓他覺得企業很正規,工作也穩定,于是一干就是十年。
前不久,石先生的勞動合同到期了,廠里通知續簽。他曾經聽說過,滿十年就能簽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就能一直在企業里做到退休。
他之前也聽說廠里有同事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他也滿心期盼能簽上“無固定”。但到了續簽合同那天,人事經理拿出的合同卻只有三年。
怎么不是“無固定”?石先生提出疑問,人事經理說,現在已經沒有無固定了。不是廠里還有人簽訂過嗎?他很是不解。
人事經理說,原來是有的,但今年年初廠里決定取消簽訂無固定合同了。見他猶豫不決,人事經理說:“你先回去考慮一下吧。廠里也是考慮到你是老職工,所以給你簽了廠里最長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他新來的職工都只能簽一年期的。”
他考慮了幾天,越想越慌,沒合同自己就沒有保障,最終決定還是接受單位的方案。他再次來到人事部。
人事經理一見他,就說其他人都已經簽了,就剩他一個人了。他仔細看了一下,這份合同比之前簽訂過的合同多了一句話:“職工自愿不要簽訂無固定”。
石先生簽了名之后,越想越覺得不對勁。既然是廠里規定,為什么還要寫這句話?自己是不是被忽悠了?
上海陽光卓眾律師事務所尹維耀律師表示,石先生確實被忽悠了,有兩個問題他應該了解一下。
一,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單位無權取消“無固定”。《勞動合同法》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尹律師遺憾地表示,雖然廠里的做法有問題,但石先生如果想要變更為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很難,因為石先生在寫有“職工自愿不要簽訂無固定”的勞動合同上簽了名,因為相關司法解釋很明確,簽訂了“固定期限合同”要變更成“無固定”是必須得到單位同意的,除非他能掌握有單位脅迫、欺詐等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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