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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患尿毒癥被鑒定為完全喪勞能不能辭退?

    2019-07-24 10:14    發布者:王余婷    回復:0    瀏覽: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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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2016年6月15日,金某被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金某將該鑒定結論書遞交公司。公司人事經集體研究后決定將金某的醫療期延長至24個月。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金某于2012年12月1日入職上海某服裝公司,擔任程序員職務。公司與金某之間簽署了期限為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的勞動合同。2015年10月31日,金某被診斷為尿毒癥,此后一直在醫院接受治療。金某按照公司請病假的流程,向公司遞交病假單等相關材料。

    2016年6月15日,金某被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金某將該鑒定結論書遞交公司。公司人事經集體研究后決定將金某的醫療期延長至24個月。

    2018年1月3日,公司通知金某勞動合同于2015年12月30日合同期滿后,法定順延的24個月醫療期也到期。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終止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并為金某開具了終止日期為2017年12月30日的退工證明。公司按照金某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金某對公司給予其24個月的醫療期表示感謝。同時,金某提出根據法律規定公司還應向其支付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和3個月工資的重病醫療補助費。公司則認為雙方勞動合同是終止的而不是解除的,公司無需向金某支付醫療補助費。

    ★裁判結果

    本案經過仲裁、法院一審及二審的審理,最終判決公司應向金某支付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和3個月工資重病醫療補助費。

    ★律師點評

    上海七方律師事務所主任李華平律師:本案主要涉及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如何計算,以及用人單位終止勞動者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醫療補助費的問題。

    一、勞動者患病被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延長醫療期。

    醫療期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醫療期是根據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來計算的。

    關于勞動者醫療期的計算,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有明確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滬府發〔2015〕40號)也有相應規定。原勞動部的規定屬于部門規章,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屬于地方規章,因此,在上海地區計算醫療期時,應優先適用地方規章。

    根據上海地方規章規定,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前條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于24個月。本案中,金某因患尿毒癥且被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公司將其醫療期延長至24個月,符合法律規定。

    二、勞動者被鑒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以上的,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醫療補助費。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44條規定,用人單位以醫療期滿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需另行支付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該規定明確用人單位以醫療期滿為由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無需通過勞動能力鑒定就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醫療補助金。但是對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醫療補助金,并沒有具體規定。

    而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癥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對勞部發〔1996〕354號文件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勞辦發〔1997〕18號)進一步規定,合同期滿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被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5~10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鑒定為1~4級的,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盡管上海地方規章對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醫療補助費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因為原勞動部的部門規章中有規定,則應當適用部門規章。部門規章規定,勞動者被鑒定為部分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5~10級)需要支付醫療補助費,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1~4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則不需要支付醫療補助費。而本案中,金某經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顯然比被鑒定為部分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更需要得到保護,因此法院判決公司需要向金某支付醫療補助費和重病醫療補助費并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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