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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繳費有哪些套路畢業生要注意什么政策?

    2019-07-24 10:05    發布者:張銳杰    回復:0    瀏覽: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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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又是一年畢業季,許多職場新人都將經歷人生的重要一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又是一年畢業季,許多職場新人都將經歷人生的重要一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這個過程中,社保、公積金等是職場新人需要關注卻易忽視的內容,這既與個人的認知有關,也可能是中了用人單位的“套路”。本期勞權周刊結合近期勞動報信訪室接待的信訪事件,為讀者歸納整理用人單位避繳、少繳社保費的幾種常見情況,讓職場新人增強認知的同時,在面對“套路”時有所防范。

    案例一:試用期能成為不繳社保的理由嗎?

    小李畢業后進入一家公司從事一份銷售工作,入職前老板告知小李,由于小李剛剛畢業,因此勞動合同先不簽,等6個月的試用期過了再說。為了讓小李放心,老板告訴小李,自己對小李的工作很滿意,讓他安心工作,一切等6個月后再說。雙方約定工資每月4000元,轉正后上調至6500元。

    滿心歡喜的小李開始了自己的工作。然而,工作沒多久,小李就發現事情并不簡單:原本雙方協商,小李只需要做銷售的工作,但他發現因為團隊人員長期流動,自己的工作遠超出老板原先承諾的內容。不僅如此,老板經常以各種理由扣罰工資,這讓小李萌生跳槽的念頭。這時,距離小李入職已過了3個月,他忽然發現,公司一直沒有為他繳納社保費。因此,小李向老板表達了想走人的想法,并且希望老板能夠幫他把社保費給補繳,卻遭到了老板的拒絕。更讓小李失望的是,老板聲稱小李和公司并沒簽訂勞動合同。由于試用期還沒滿,老板認為是小李不能勝任工作,自己沒有任何過錯,因此更不愿意為他補繳社保費。

    得到老板如此回復,小李悔不當初。他表示,當初為了這份工作自己放棄了很多,“原本有另一家公司想和我簽勞動合同,所有的流程都更正規,但最后我還是被現在的老板說服了,他說雖然暫時在試用期沒簽勞動合同,但是收入待遇都一樣,而且轉正后也答應給我更好的待遇。現在想想那些話都是騙我的。”最終,走投無路的小李走進勞動報信訪室尋求幫助。

    解讀:建立勞動關系就應該繳納社保

    對于小李的案件,上海林峰律師事務所主任林峰認為,小李和銷售公司的勞動關系成立,公司應該為小李繳納社保。該用人單位這樣的用工行為已經構成違法。首先,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就屬違法,應該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在最為關鍵的“試用期”上,小李所在用人單位的做法也是錯誤的。首先,試用期的設置是無效的,《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時,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就是勞動合同期限。

    必須指出的是,社保費的繳納與職工是否處于試用期、是否勝任工作等均不掛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成立,用人單位就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而不是一句“試用期未簽勞動合同”就可以逃避的。

    案例二:社保繳納能簽承諾書“自愿放棄”嗎?

    從考上大學、研究生,甚至博士,小劉一直是老師、家長眼中“別人家的孩子”。讀書刻苦用功的她,一路都可以用順利來形容,卻不曾想在找工作的過程中遇到了麻煩。由于在校期間的成績優異,小劉收到了不少公司的Offer,其中不乏著名的大公司。但是讓小劉苦惱的,不是要如何選擇公司,而是一些選擇工作之前的遭遇。

    原來,小劉心中已有一家心儀的公司,雖然這家公司規模相對較小,但是未來的工作內容和方向是小劉所感興趣的,雙方在待遇等方面也基本達成一致。唯獨讓小劉有些在意的,是公司人事對她所說的一句話:公司愿意支付給小劉更高的薪水,但是希望小劉能夠放棄社保費,并且簽訂一份自愿放棄社保的承諾書。

    小劉告訴記者,自己是從外地考入上海的。她也考慮過公司的這個提議,“我每個月房租之類的生活開銷其實不少,如果放棄社保,我每個月到手能有1萬多元,壓力相對會小一點。而且我可能工作一段時間后還想再出去讀書,所以不繳社保似乎對我影響不大。”

    但是,不少已經參加工作多年的同學告訴小劉,入職前千萬不能“自愿放棄社保”,尤其碰到公司要求簽訂放棄協議的情況,個人更應該留個心眼。猶豫不決的小劉遲遲沒有決定,不知是否應該簽訂“自愿放棄社保承諾書”。

    解讀:承諾書無法律效力應繳納社保

    林峰認為,首先要明確的一點是,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自愿放棄社保承諾書”的行為是違法的行為。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因此,繳納社保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并不會因為勞動者簽了所謂的自愿放棄承諾書就代表用人單位沒有這樣的義務,這份承諾書是不合法的。

    同時,林峰指出,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一百條也有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最后,林峰提醒勞動者,社保和以后的養老、醫療保障等都有所關聯,勞動者切不可因為一些眼前的蠅頭小利就簽訂放棄繳納社保的承諾書,放棄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外,即使勞動者自身表示不想繳納社保費,希望單位把繳社保的錢換成現金或其他,這種情況也是違法行為。

    案例三:用人單位和社保繳納方可分離嗎?

    鄭先生在某建筑公司工作多年,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經常被用人單位派至外地工作。他雖然對工作特性表示理解,但有一個問題始終想不明白:無論他是在上海還是在外地工作,與他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一直沒變,但繳納社保費的單位,居然一會兒是這個第三方公司,一會兒是那個第三方公司,始終處于變動之中。這些第三方公司到底開在哪里、何種性質、領導是誰?他都不知道。對此,鄭先生向建筑公司提出過質疑,但是公司僅僅回復了一句:這樣操作是為了公司整體考慮,不會產生任何影響。盡管建筑公司是這樣解釋的,但鄭先生無法滿意。

    與鄭先生情況有些相似,同事何女士也遭遇了社保繳納的主體問題。何女士聲稱,自己應聘入職后一直在上海工作,她的勞動關系也一直在上海,為了證明她所說的話,她表示自己的公積金和個稅都是繳在上海,但是社保卻繳在了外地。對此,公司曾表示,社保繳納在外地是為了何女士好。對于這樣的說法,何女士并不認可。

    解讀: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應盡義務

    林峰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就要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法定的義務,也是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的應盡責任。

    2011年實施的《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其中,“用人單位”和“當地”兩個關鍵詞不可忽視,這項規定的引申含義是,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訂立的單位主體應當同是社保繳納單位的主體,不應當隨意跨單位、跨地區繳納社會保險。

    在本案中,與鄭先生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建筑公司,無論鄭先生在上海工作還是被公司派往何地,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就應該是這家用人單位。何女士一直在上海工作,她的社會保險費也應該由與她簽訂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繳納,讓外地公司繳納,同樣是違法行為。

    林峰表示,這兩名職工的社保費繳納發生這種不正常的情況,很大程度上涉嫌用人單位與第三方公司共謀使用“假”勞動合同申報、繳納社保費情況。

    另外,《社會保險法》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案例四:社保繳納基數與實際工資不符怎么辦?

    小寧去年6月起在一家公司工作,雙方協商的工資為每月9000元,在工資發放的工資條上,也同樣記載了公司給予其9000元的應發工資。工作期間雙方還算和睦,一直相安無事。今年,小寧在自行查詢社保繳納情況時發現,公司的社保繳納并非參照他的工資收入,而是按照本市最低基數繳納社保。

    發現這件事后,小寧有些不滿:公司口口聲聲地說按照他的工資標準為他繳納社保,沒想到自己被欺騙了。于是,他當即找到公司的人力資源部,要求核對公司為他繳納社保的明細,公司卻以公司機密為由,拒絕向小寧提供。多次爭取無望的小寧,最終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希望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解讀:用人單位應補足繳費款項

    林峰認為,社保繳納中最常見的“套路”就是用人單位漏繳和少繳。雖然社保繳納的比例是固定的,但是基數是可以選擇的,最低和最高的基數都是上一年年度的平均工資和最低工資標準來確定的,用人單位在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的時候應該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資來作為基數。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因此,小寧要求公司提供繳納記錄是其合法權益。但是在現實操作中,用人單位往往通過各種手段,按低于勞動者實際工資甚至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繳納社保,這對勞動者日后的養老待遇、醫療、工傷、生育等費用都有影響。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因此,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之一。同樣,《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當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存在不規范做法,可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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