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br id="iwewg"></abbr><table id="iwewg"><wbr id="iwewg"></wbr></table>
<li id="iwewg"><dl id="iwewg"></dl></li>
<dl id="iwewg"></dl>
  • <button id="iwewg"><input id="iwewg"></input></button>
  • 我想要找商家...
    崇明外賣
    崇明休閑
    崇明旅游
    崇明修身
    崇明消費
    崇明生活
    崇明公事
    崇明名企
    我想要看信息...
    新聞資訊
    工作生計
    游玩問道
    會員活動
    直播娛樂
    業務合作
    廣告招租 廣告招租 廣告招租

    上海職工上班遲到能隨意按員工手冊罰款嗎?

    2019-07-11 07:47    發布者:羅菁    回復:0    瀏覽:525
    分享到: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上班遲到,罰!對于不少職工而言,似乎覺得這個條款并沒有錯,而部分企業也將此寫入了自己的員工手冊中。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上班遲到,罰!對于不少職工而言,似乎覺得這個條款并沒有錯,而部分企業也將此寫入了自己的員工手冊中。然而,這種規定真的合法嗎?近日,寶山區勞動仲裁院就處理了這樣一起勞動糾紛,最后單位被判敗訴,反而要退回職工已經扣罰的工資。

    職工因遲到被扣500元

    張先生在滬上一家銷售公司擔任銷售職務。雙方簽訂期限至2019年4月10日止的勞動合同,約定其月工資為5000元。今年2月,張先生發現其轉賬的1月工資少了500元,感到有些奇怪,于是就向公司財務詢問原因。

    令張先生驚訝的是,財務告知張某,因為其1月遲到兩次,按照公司規定按遲到時間長短進行罰款。對此,張先生認為,雖然自己有兩次遲到,但是其利用午休時間完成了工作任務,并不會對正常勞動產生影響,雙方因此發生爭議,張先生遂向寶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銷售公司支付其工資差額500元。

    公司表示并無過錯

    庭審中,公司認為自己的扣罰可謂“合情合理”。據悉,在該公司的員工手冊中有明確規定:員工遲到半小時以內罰100元,半小時以上一小時以下罰200元,一小時以上罰400元。不僅如此,員工手冊經過民主程序,公司自2008年成立以來,所有的員工都按照這個規定執行,規章制度在張先生入職的時候也已經告知。

    因此,公司指出,張先生遲到兩次,單位按照規章制度進行扣款是合理的,并不同意支付工資差額。

    而在張先生看來,自己雖然有兩次遲到,但一次遲到時間在5分鐘內,并不會對正常勞動產生影響,另一次遲到一小時以上,則是因為地鐵故障,并非其本人過錯,并且已經在午休時間完成工作任務。

    因此,張先生認為其日工資折算不到400元的情況下,銷售公司對遲到扣一小時以上罰400元也是不合理的。

    仲裁結果支持職工

    最終,寶山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用人單位雖對勞動者有管理權,可對勞動者的上下班時間做出相應的規定,并對遲到、早退等行為進行約束,但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對勞動者進行罰款,故對張某要求支付2019年1月工資差額500元的請求予以支持。

    用人單位根據員工手冊規定對勞動者的遲到進行罰款,為何錯了?對此,專家指出,首先,勞動者遲到早退屬于違反勞動紀律,在勞動者存在不按時上下班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有權對此類行為進行一定管理,以維護用人單位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用人單位也有權在規章制度中對于遲到早退等行為進行處罰,以兼顧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提高用人單位管理效益。

    但是,這并不是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任意對違紀行為進行處罰,對于違紀如何處罰的規定也必須合理合法,避免用人單位以違紀的名義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目前,并無法律授權其可在內部規章制度內設定罰款的條款。因此,本案中公司雖然通過民主程序就遲到作出了罰款的有關規定,但法律并未賦予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罰款的權利,用人單位該項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該條款為無效條款。

    用工提醒:

    遲到屬于缺勤的一種形式,如果缺勤一天,那毫無疑問勞動者無法享受當天的工資,但是遲到該如何處理呢?相對于全日缺勤而言,遲到缺勤時間比較短,有時僅僅為幾分鐘,那用人單位遇到這種情況應當如何處理呢?對此,專家進行了釋疑:
    一、明確規定勞動者上下班時間,嚴格執行考勤管理,保留勞動者遲到早退的相關證據,如實行人工考勤無法客觀記錄缺勤具體時間的,可通過對考勤記錄簽名等形式確認遲到的時間。

    二、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遲到有管理權,但也應視遲到原因進行區分。如遇交通事故、大風大雨等極端天氣情況的用人單位也應當人性化操作,勞動者上班途中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到的,則不應進行處罰。

    三、正確把握處罰的尺度。一般而言,勞動者遲到早退幾分鐘并不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對此進行罰款、扣半天或一天的工資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即使勞動者遲到1小時,其亦可依法享有剩余7小時內正常工作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可通過設立全勤獎、績效考核形式對遲到、早退等行為進行管理,也可以口頭警告、書面警告等形式進行處罰,對遲到早退情況嚴重的勞動者也可作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0 頂一下
    如需發表您的回復,請先 登錄 或 快速注冊 。
    回復總數:0

    網友回復


    微信掃一掃  分享朋友圈

    廣告位

    崇明廣告展示
    崇明廣告展示
    崇明廣告展示

    我要問問

    廣告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