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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員工沒上班幾天就懷孕了試用期能辭退嗎?

    2019-07-05 17:43    發布者:老馬    回復:0    瀏覽: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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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新招了一名員工,才上班沒多久,她就說懷孕了,接下來工作也丟三落四,連續考核不合格。試用期馬上到了,想解除她的合同算了。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小袁來信咨詢:我們新招了一名員工,才上班沒多久,她就說懷孕了,接下來工作也丟三落四,連續考核不合格。我們看她試用期馬上到了,想解除她的合同算了。但有人說,只要是孕婦,企業就不得解除,否則構成違法。請問是這樣嗎?

    老馬同志回復:

    《婦女權益保護法》第26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41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傊?,實踐中企業要想解除“三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難度很大,操作不慎就可能構成違法解雇。那么,企業是否可以解除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嚴重違紀的孕婦的勞動關系呢?好多人確實有一些模糊認識。

    首先要明確的是,若懷孕女職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照樣可以解除合同。因為“三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僅在非過錯性解除與經濟性裁員的情況下受到法律的強制性保護。換而言之,“三期”女職工存在過錯的,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過錯性解除條件的,用人單位照樣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所以,如果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違紀違法、嚴重失職、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不管是什么身份,企業都有單方解除的權利。這種解除是即時的,也無需補償,否則對用人單位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是有一系列要求,不是隨口說說的,舉證責任也在用人單位。首先這些錄用條件要明示給職工,而且要有量化指標,包括考核方法。如果錄用條件相關文件載明了勞動者任職的具體要求和條件,一旦勞動者無法達到該錄用條件,就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但懷孕并不是“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用人單位將“懷孕”設定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之一,將涉嫌構成職業歧視和違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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